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靖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南靖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6日
南靖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服务,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18〕52号)、《漳州市教育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漳教初〔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行为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靖县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办园合法。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县教育局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筹设证)及相关证件,并依法登记。
第五条 条件达标。办学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要求,符合基本办园标准。园舍内外布局合理、适用,设施设备符合幼儿使用标准,能满足保教需要;园舍、设施安全检测合格,无危房。幼儿园规模不少于3个班,活动室人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需小、中、大班设置齐全(一个行政村只有一所幼儿园的除外)。
第六条 管理规范。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办园行为规范。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应 当设置会计岗位,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年度财务审计,人事管理、考核制度规范,教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合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预案健全,且无群体性事件、无安全责任事故,无乱收费行为。
第七条 质量合格。认真实施《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自觉抵制“小学化”倾向;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得到家长、社会的认可。
第八条 收费合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及时对外公开,各项收费符合有关规定;保教费在政府认定周期内保持稳定,保教费收费在公办园(同一个级别)收费标准的1.8倍左右,最高不得超过2倍。
同时具备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方可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自评符合条件的民办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原则上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地中心学校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条 中心学校在一个月内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做出初步认定意见,于5月底前上报县教育局。
第十一条 县教育局在中心学校初步认定基础上,通过审核材料、实地评审,组织对各民办园进行复核认定。每年8月份前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并在民办园办学许可证(含筹设证)“年检记录”中,注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分为省、市、县级示范性幼儿园和合格园四类。通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三学年。如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行列的,应于每年3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心学校和县教育局分别提出书面申请,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原则上以学年度为周期,学年中不得退出。
第十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幼儿园证照资料内容有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县教育局补充备案。有效期满后需再次申报的园所,需在上一轮有效期的第三学年,根据本章的规定完成书面材料的申报认定程序。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4〕26号)规定,按幼儿家庭经济困难类别,分别给予学前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十五条 支持和引导普惠性民办园参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逐步配齐配足教职工,有计划组织安排幼儿园园长、教师等从业人员培训。
第十六条 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政补助资金应当全额用于幼儿园发展,用于幼儿园维修改善园舍设施、添置更新教玩具设备、支付园舍租金和教师“五险一金”、开展园长教师培训等办园支出,不得用于民办幼儿园偿还建设债务、平衡预算、回报举办者等支出。
第十七条 建立对口帮扶制度。鼓励公办示范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结对帮扶、向民办园派驻公办园教师支教等,输出先进办园理念和科学保教经验,加快推进普惠性民办园内涵发展、质量提升。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县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责,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
(一)县教育局负责辖区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制定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标准并审核资格;加强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规范办园行为,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补助的审核和发放工作,及时公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结果、收费标准和项目、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信息,并在办园场所公开显眼的地方悬挂牌匾(内容教育局统一格式),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过程和日常管理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各中心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日常规范办学监督管理,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初审。
(二)县发改局负责协调、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合法收费,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
(三)县财政局负责将学前教育专项奖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的拨付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加强资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县审计局建立健全财政补助经费监管制度,定期进行专项审计。
(五)县公安局负责核验在园儿童及其父母户籍证明材料信息。
第十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在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其收费最高限价一般为当地同质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2倍以内,报县发改局、教育局备案后执行,原则上学年中不得调整收费标准,不得通过提高伙食费等办法向家长收取额外费用。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在幼儿园公开显眼的地方设置收费公示栏,张榜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行列的,在园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二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
(一)县教育局要科学合理划定本辖区普惠性幼儿园的招生服务片区,并统筹本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招生工作。
(二)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招收所在服务片区3-6岁的适龄幼儿入园。
(三)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不得与捐资助学、赞助等挂钩,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
第二十一条 县有关部门、各中心学校应当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当年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其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于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应当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
对已取得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并积极做好内涵建设及质量提升,取得明显示范和引领作用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专项督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