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综〔2017〕7号
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高新区大房农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靖城镇人民政府,县国土局,福建省漳州大房农场:
现将《漳州高新区大房农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0日
漳州高新区大房农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保障漳州高新区靖城园区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维护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漳州高新区大房农场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
第二条 征收范围
以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三条 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期限
征收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
征收实施单位:漳州高新区靖城园区管理中心。
征收人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范围内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征收期限:以漳州高新区发布的项目建设房屋征收通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产权调换安置点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在靖城园区安置小区(具体以房屋征收通告指定的地点为准)。
第五条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
设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征收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房屋权属及面积的认定
因历史原因,大房农场职工建房均在农场内部自行审批。现漳州高新区靖城园区项目建设,建筑物征收补偿安置涉及权源认定,结合农场实际情况,农场职工建房权源认定如下: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完全产权。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原则上按10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须提供建造时间有效证明),三层以下(含三层)部分,视同合法建筑物,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三层以上部分,按批建手续不完整处理。
(2)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7日期间属农场执行有关房改政策建设的房屋三层以下(含三层)在农场审批范围内面积部分,视同合法建筑物;超过审批的面积及三层以上部分,按批建手续不完整处理。
(3)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7日,根据农业部等五部委《关于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农垦发〔2011〕2号)文件要求,属农垦危旧房改造项目,有向农场申请并获批准建设的房屋三层以下(含三层)在农场审批范围内面积部分,视同合法建筑物;超过审批的面积及三层以上部分,按批建手续不完整处理。
(4)农场范围内,因项目用地拆迁选择自行安置建设的,有向农场申请并获批准建设的房屋三层以下(含三层)在农场审批范围内面积部分,视同合法建筑物;超过审批的面积及三层以上部分,按批建手续不完整处理。
(5)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7日,属农场新村改造项目。有向农场申请并获批准建设的房屋三层以下(含三层)在农场审批范围内面积部分,视同合法建筑物;超过审批的面积及三层以上部分,按批建手续不完整处理。
(二)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实地测量计算。
第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住宅房可选择全部产权调换或全部货币补偿,也可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二)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面积对等、差价不补、限量扩购”;按照“先腾房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在
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发给“搬迁封房验收单”,并根据封房时间依次编订协议顺序号(即封房序号),安置时被征收人在指定安置区内凭协议顺序号依次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三)住宅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付给征收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2.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4.被征收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四)住宅房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产权调换部分只能等面积调换,不予扩购。
(五)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六)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货币补偿价格的确定
(一)各类被征收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货币补偿价格详见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附表5。
(二)对实施方案所列货币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同一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安置房的市场价同时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征收当事人认可的,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征收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方案的实施。经评估确定货币补偿价格的,不予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保障、奖励、补助、优惠性扩购及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其它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章 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
第十条 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住宅用地征收补偿标准
1.已完成基建的土地,建筑物占地连同地上建筑物、二次装修等按附表1、附表3的标准给予综合补偿。
2. 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没有计算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空地(埕、天井等),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含地上青苗补偿)。
(二)企业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按所属地块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标准给予土地补偿(含地下设施及土方回填补偿);建筑物按附表2标准补偿。
第三章 住宅房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住宅房征收补偿安置
(一)选择货币补偿
根据房屋结构、总层数和装修类别,按附表1、附表3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安置房安置价为2600元/平方米,优惠价为2900元/平方米,市场价另行确定。
2.按住宅房征收有效建筑面积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不补差价,并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的,超过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价购买;超过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部分按优惠价购买;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3.一本权源资料原则上给予产权调换一套安置房;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可按以下办法调换安置房:100~200平方米最多可选择2套安置房;201~300平方米最多可选择3套安置房;300平方米以上最多可选择4套安置房。
4.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或选房后剩余面积小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5.被征收住宅房装修部分按附表3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按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 住宅房搬迁补助
货币补偿的,按附表6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产权调换的,按附表6标准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十三条 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
(一)搬迁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附表7标准每半年发给一次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时间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之日起,至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交房止。当月1~15日期间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发给整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当月16~31日期间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发给半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由于征收实施单位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附表7标准(不含奖励)双倍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实施单位发出书面交房通知15日内,被征收人应办妥入户安置手续;按时办妥的,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给予增加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未按时办妥的,从发出书面交房通知第二个月起,征收实施单位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安置房符合回迁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它理由拒绝回迁的,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逾期责任并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 住宅房安置面积居住保障
(一)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居住困难户,可享受下列居住条件保障措施(发生过建设用地转让的,不予享受):
以户为单位,可安置面积全部选择产权调换后,人均安置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可继续照顾购买至人均35平方米,照顾购买价按1980元/平方米计算。
(二)人均可安置建筑面积,人口以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一年前已居住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户籍证明)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系直系亲属(场、管理区两级证明)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包括征收区域内外),其有效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三)被征收户人口的认定
1.婚嫁、在校大中专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劳改人员等正常入户,应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已被征收安置的户(人)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现役军官,空挂户口,非本农场经济组织成员,其他不应计入的户(人)口。
第十五条 住宅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按4元/平方米·月给予奖励(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第十六条 特殊补助
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特殊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一级残疾的2000元/人、二级残疾的1500元/人、三级以上残疾的1000元/人。
(二)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人,1000元/人。
(三)低保户、五保户、五老、烈属,2000元/户。
(四)计生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2000元/户。
第十七条 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的住宅房
(一)2014年2月7日之前建成被认定为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房,三层以下(含三层)部分按以下二种情况给予补偿安置:
1.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7日期间有向农场提出申请并获批准部分,视为不完全产权。原则上按50%计算有效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30%的奖励。
2.没有向农场提交申请也没有缴纳配套等相关建设费用,原则上按30%计算有效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30%的奖励。
(二)房屋建筑超过三层以上部分,原则上按2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20%的货币补偿奖励。
(三)2014年2月7日至本《实施方案》发布之前被认定为违法、违章建成的建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框架结构5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4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50元/平方米;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本《实施方案》发布后违法、违章建造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四章 企业用房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 企业用房的货币补偿
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等合法建筑物按附表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其中,层高在4米以上的,按每超过1米增加10%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即5米以上,增加10%;6米以上,增加20%;以此类推)。
层高指房屋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至地面或楼面至屋顶面的垂直距离。
斜面屋顶层高指檐口至室内地面的垂直距离。
第十九条 企业用房搬迁补助
按附表6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条 企业停产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因征收造成企业停产,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等生产性建筑的有效建筑面积按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用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永久性结构用房按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砖墙彩钢板顶的简易用房按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奖励;其它简易用房按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30元/平方米奖励。
第二十二条 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造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
(一)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7日期间建成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
有与农场签订协议并缴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8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没有与农场签订协议也没有缴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4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6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二)2014年2月7日至本《实施方案》发布之前违法、违章建成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原则上不予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框架结构5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4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50元/平方米;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本《实施方案》发布后违法、违章建造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附表4、附表5的标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超过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未搬迁腾房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设有阁楼且阁楼的底层层高2.2米(含2.2米)以上,按以下标准补偿安置:
(一)阁楼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部分,按该部分阁楼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二)阁楼层高在2.2米以下的部分,按25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为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物,其阁楼参照本实施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阁楼层高指从阁楼楼面至屋顶面的垂直距离。
阁楼的底层层高指从房屋地面至阁楼楼面的垂直距离。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原房的完整性,主体建筑及门、窗、屏、阁楼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征收前水、电、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等存在欠费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补交;需要办理迁移手续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由征收实施单位(或授权被委托人)统一办理,办理证书所应交纳的税费,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应予协助。
被征收房屋的“两证”(含其它权属证件)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存档,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同功能部分免收办证费用;没有向农场缴纳配套等相关建设费用证明和安置房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室内装饰标准
(一)铝合金窗或塑钢窗、一道入户防盗门;
(二)内墙水泥砂浆打底,地板水泥砂浆找平;
(三)房间、厨房、卫生间各装白炽灯一盏、开关一个、插座一个;厨房、卫生间水龙头至少安装一个;
(四)水、电均一户一表安装到户,开户费由用户自理;
(五)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线路入户,开户费由用户自理;
(六)单元门及户内设置非可视对讲系统。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书证材料,获得超规定补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追回已获得的超规定补偿。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依法强制征收,超过征收期限签订协议搬迁腾房或房屋被依法实施强制征收的,不予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保障、奖励、补助、优惠性扩购及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强占房屋,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对丈量面积、附属物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勘丈成果图册五天内要求一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需提供资料
(一)经核对后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簿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四)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
(五)向农场交纳申请建房有关费用的收据凭证;
(六)需迁移的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用户凭证;
(七)征收补偿安置需要的其它材料;
(八)附表1、2、6、7的面积为有效建筑面积。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土地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漳州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开展征收工作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附表1
住宅房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
总层数 补偿价 结构 |
总一层 |
总二层 |
总三层 |
总四层 |
总五层及以上 |
|
框架结构 |
2150 |
1950 |
1850 |
1750 |
1650 |
|
砖混结构 |
2050 |
1850 |
1750 |
1650 |
1550 |
|
砖木结构 |
1800 |
1600 |
1500 |
1400 |
—— |
|
土木结构 |
1550 |
1350 |
1250 |
—— |
—— |
|
备 注 |
1.补偿标准含建筑物占地、建筑物补偿综合价; 2.房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底层建筑面积1/2的,不计入房屋总层数; 3.结构是指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 |
||||
附表2
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
其它配套用房货币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
结构 补偿价 类别 |
框架 结构 |
砖混 结构 |
砖木 结构 |
标准 |
|
一 类 |
1500 |
1400 |
1200 |
外墙有装修;条砖贴面或水泥砂浆粉刷(含涂料);内墙有粉刷或局部装修;地板为水泥砂浆或局部地砖;天棚有粉刷或局部吊顶;铝合窗或钢窗;铁门;层高3.6米以上。 |
|
二 类 |
1400 |
1300 |
1100 |
外墙无装修或局部装修;内墙无粉刷;地板为水泥砂浆;天棚局部粉刷;门窗完整;层高3.2米以上。 |
|
三 类 |
1300 |
1200 |
1000 |
外墙局部加立柱无装修;内墙不完整;地板局部为水泥砂浆或素土夯实;无门窗;层高2.8米以上。 |
|
四 类 |
1100 |
1000 |
800 |
外墙局部加立柱无装修;内墙不完整;地板局部为水泥砂浆或素土夯实;无门窗;层高2.2米以上。 |
|
备 注 |
1、本表金额不含土地补偿。 2、型钢结构按跨度、高度和材料不同进行补偿,标准为350-700元/平方米。 |
|||
附表3
住宅房装修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
类别 |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价(元/㎡) |
|
|
框架结构 混合结构
|
1 |
有水、电、卫生设备 |
高档灯具、卫生洁具 |
+80 |
|
普通灯具、卫生洁具 |
+50 |
|||
|
不齐全 |
+25 |
|||
|
2 |
有外装修 |
贴瓷砖 |
+40 |
|
|
普通涂料粉刷 |
+20 |
|||
|
3 |
门窗 |
高级门窗(含防盗网) |
+120 |
|
|
普通门窗 |
+90 |
|||
|
木门窗 |
+60 |
|||
|
4 |
地板 |
豪华地板 |
+100 |
|
|
高级地板 |
+75 |
|||
|
普通地板 |
+50 |
|||
|
斗底砖 |
+40 |
|||
|
水泥沙浆地板 |
+12 |
|||
|
5 |
楼梯 |
不锈钢或木扶手 |
+25 |
|
|
普通钢木、钢管扶手 |
+12 |
|||
|
6 |
内墙壁 |
高级涂料粉刷 |
+60 |
|
|
普通涂料粉刷 |
+30 |
|||
|
7 |
天棚 |
高级涂料粉刷 |
+20 |
|
|
普通涂料粉刷 |
+12 |
|||
|
普通塑料板吊顶 |
+15 |
|||
|
石膏吊顶 |
+25 |
|||
|
木作或铝塑板吊顶 |
+50 |
|||
|
砖木结构(石结构) 土木结构 |
8 |
|
内外未装修 |
0 |
|
9 |
|
水、电、卫生设备 |
+25 |
|
|
10 |
|
外墙粉刷 |
+20 |
|
|
11 |
|
有门窗 |
+40 |
|
|
12 |
|
内装修 |
+65 |
|
|
13 |
|
普通塑料板吊顶 |
+15 |
|
|
14 |
|
石膏吊顶 |
+25 |
|
|
15 |
|
木作或铝塑板吊顶 |
+50 |
|
|
备 注 |
1.天棚吊顶按实际面积丈量后计算有效面积给予补偿; 2.其它项目按各层有效建筑面积计算补偿面积。 |
|||
附表4
临时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
类 别 |
主 要 材 料 |
补偿单价 |
|
一 类 |
主架为钢屋架,屋面为彩板,墙体为机砖 |
250 |
|
二 类 |
主架为钢(砖木),屋面为石棉瓦 |
180 |
|
三 类 |
主架为竹(木),屋面为油毛毡 |
70 |
|
备 注 |
搭盖物内有水泥地面,每平方米补12元。 |
|
附表5
构筑物、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
|
项 目 |
种 类 |
计算单位 |
补偿价 |
备 注 |
|
|
单纯房屋 基础 |
条石砌体地梁 |
平方米 |
200 |
|
|
|
混凝土地梁 |
平方米 |
350 |
|
||
|
井 |
压力井 |
口 |
300 |
|
|
|
机井、石砌井、砖砌井 |
口 |
1000 |
深度15M-29M |
||
|
土冲机井 |
口 |
2500 |
深度30M以上 |
||
|
村落古井 |
口 |
5000 |
|
||
|
大型机井 |
口 |
10000 |
指井深80米以上 |
||
|
围墙 (含大门) |
铁栏杆 |
平方米 |
4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
砌体无粉刷 |
平方米 |
8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
砌体普通粉刷 |
平方米 |
1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
砌体精装修 |
平方米 |
12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
埕院 |
砖 |
平方米 |
40 |
|
|
|
水泥 |
平方米 |
45 |
|
||
|
石板 |
平方米 |
50 |
|
||
|
炉灶 |
普通民用灶 |
口 |
50 |
带烟囱,每增加 一口补20元 |
|
|
液化气灶 |
口 |
120 |
瓷砖贴面或花岗岩板 |
||
|
土 |
个 |
15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
砖 |
个 |
25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
瓷砖 |
个 |
35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
家用水池 |
抹水泥砖 |
个 |
8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
砖贴瓷贴 |
个 |
12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
工业用池 |
工业水池、菜池、灰池 |
立方米 |
6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
厕所 |
公厕 |
平方米 |
2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
茅厕 |
间 |
8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
三化厕 |
个 |
12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
水泥管 |
直径30厘米以下 |
米 |
32 |
|
|
|
直径30-80厘米 |
米 |
40 |
不带筋 |
||
|
直径30-80厘米 |
米 |
81 |
带筋 |
||
|
直径80厘米以上 |
米 |
135 |
|
||
|
电杆 |
木、石:长8米以下(含) |
根 |
50 |
指室外架设 |
|
|
木、石:长8米以上 |
根 |
100 |
指室外架设 |
||
|
水泥:长8米以下(含) |
根 |
600 |
指室外架设 |
||
|
水泥:长8米以上 |
根 |
800 |
指室外架设 |
||
|
电线 |
电缆线(三相) |
米 |
4.05 |
指室外架设 |
|
|
普通电线(三相) |
米 |
3.42 |
指室外架设 |
||
|
普通电线(两相) |
米 |
1.62 |
指室外架设 |
||
|
挡土墙 |
砖砌体、块石砌体 |
平方米 |
8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
条石砌体 |
平方米 |
1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
固定设备 |
机台 |
台 |
200 |
搬迁费 |
|
|
小型机座(含设备) |
座 |
500 |
搬迁费 |
||
|
中型机座(含设备) |
座 |
1000 |
搬迁费 |
||
|
大型机座(含设备) |
座 |
1500 |
搬迁费 |
||
|
电子地磅(40-80吨) |
套 |
15000-25000 |
搬迁费 |
||
|
其 它 |
阁楼 |
平方米 |
250 |
高度2.2米以下 |
|
|
斜屋面 |
琉璃瓦 |
平方米 |
350 |
|
|
|
其他材料 |
平方米 |
250 |
|
||
|
柴间 |
间 |
300 |
室外搭建;2.2米以下 |
||
|
浴室 |
间 |
6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
水塔 |
普通 |
个 |
4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
不锈钢 |
个 |
5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
化粪池 |
个 |
500 |
|
||
|
电话移机 |
部 |
100 |
|
||
|
宽带移机 |
部 |
100 |
|
||
|
有线电视移机 |
部 |
130 |
|
||
|
空调移机 |
台 |
200 |
|
||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300 |
迁移费 |
||
|
沼气池 |
个 |
2500 |
|
||
|
电表 |
单相 |
套 |
400 |
产权调换除外 |
|
|
三相 |
套 |
1500 |
迁移费 |
||
|
套 |
3500 |
须出具销户证明 |
|||
|
变压器迁移费 |
KVA |
200 |
|
||
|
水泥道路 (砼15厘米以上) |
平方米 |
60 |
|
||
|
平方米 |
70 |
含排水设施 |
|||
|
雨披 |
彩钢板 玻璃钢 石棉瓦 |
平方米 |
50 |
指室外搭设 |
|
|
不锈钢 |
平方米 |
120 |
指室外搭设 |
||
|
广告牌 |
平方米 |
200 |
铝合金框、塑胶板面 |
||
|
伸缩门 |
平方米 |
200 |
铁板(含电动装置) |
||
|
平方米 |
250 |
不锈钢(含电动装置) |
|||
附表6
搬迁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 元/平方米
|
用 途 |
住宅房 |
企业用房 |
|
标 准 |
5 |
4 |
|
备 注 |
搬迁补助费一次最低标准为200元。 |
|
附表7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 元/平方米・月
|
用 途 |
住宅房 |
|
标 准 |
6 |
|
奖 励 |
4 |
|
备 注 |
1.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按30 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办法详见本方案第十三条规定; 3.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
抄送:县各套班子有关领导,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漳州高新区管委会,靖城园区管理中心。
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