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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靖县建设工程领域砂石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6-16 08:44 来源:南靖县人民政府
  近日,南靖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南靖县建设工程领域砂石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目的

工程施工涉及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情况较为普遍,为了更好的规范管理工程领域砂、石、土采挖及使用,进一步杜绝违规开采砂、石、土现象,经2020年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特制定《南靖县建设工程领域砂石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主要规范以下三类建设工程领域涉及砂、石、土采挖的情况:

1.批准占地范围内动用砂、石、土,由建设单位向属地镇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属地镇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施工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预估用量对其进行审核确定,同时向县自然资源局报备;除项目自用部分之外剩余的砂、石、土由属地镇政府指定地点存放,属地镇政府与县直相关部门共同监管,具体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中介机构对其数量进行测算和评估,经县政府批准后进行处置;

2.红线范围外设置取土点,项目业主经属地镇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并将拟设取土点的位置、范围、面积、土方数量、取土点闭坑后的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一并上报,取土地点设置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取土数量进行测算和价值评估,并报县政府批准。

3.隧道弃砂、弃石、弃土以及矿山遗留尾矿处置,在进行综合利用前,应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数量测算和价值评估,经县政府批准后委托南靖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拍卖。

三、政策有效期是几年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解读机构:南靖县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曾麟超

联系电话:0596-785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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