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闽漳环限〔2019〕10号
南靖县金晶金属制品厂:
地址:南靖县龙山镇奎山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66182004U
法定代表人: 林金真 联系电话:13605076414
我局于 2019 年8月 4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有1.2019年8月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显示现场检查具体情况;2.2019年8月4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现场取证情况;3.2019年8月19日,厦门金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JQBG19H078)显示当日在你厂厂界无组织废气氯化氢浓度最大值为0.445mg/m³;4.2019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显示案件详细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 的规定,责令你厂 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限制生产的期限为三个月,自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送达你厂之日起,至限制生产决定解除之日止,你厂应当在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你厂在被限制生产的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你厂在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你厂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对你厂履行限制生产的情况实施后督察,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你公司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