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南靖县人民政府 > 政策法规

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靖政办规〔202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十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推进处置存量商品房工作,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模式,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共有产权”购房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漳建规〔2025〕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共有产权”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由政府授权国企和个人按比例出资,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回购国企的产权份额(按申请购买时的价格)。

二、实施时间和支持对象

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8月8日有意在本县县城主城区、高新园区、丰田项目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和个人。

三、房源范围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在本县县城主城区、高新园区、丰田项目区内开发建设的存量新建商品住房现房,或已批预售、风险可控的期房。县住建局建立房源库并动态更新,购房人可在上述房源内选择购买意向新建商品住房。

四、购房政策

1.县政府授权国企筹资1亿元,以房票形式支持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支付首付款(免息,按政策规定的最低15%首付比例,公积金的最低首付比例20%);购房不贷款的按购房款总价的15%比例执行,每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在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前登记备案的,注销后重新办理登记备案的不享受“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五、实施办法

县政府授权南靖县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县城投集团全资二级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负责政策实施具体工作。

实施主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签订《房票合作协议》。

(一)办理购房

1.参加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在上述房源范围内选择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同时与实施主体签订《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购房人单独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不体现实施主体出资,所购房产产权100%登记在购房人名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使用房票支付部分购房款的付款方式列明为“现金支付”,购房人按规定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商业或组合贷款。

3.购房人需申请商业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企业协助购房人向相关商业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合同签订手续,同时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贷款银行的第一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南靖县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承担购房款的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若购房人无需办理商业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南靖县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购房人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第一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共有产权”住房不得设定其他抵押权,不得办理带押过户。

4.实施主体根据购房合同、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协议和按揭贷款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相应金额的“共有产权”房票。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实施主体开具的房票后,在出具的发票上注明缴款人为购房人,将发票交由实施主体入账。

5.契税、公共专项维修基金应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完成缴交。

(二)签订协议和回购

1.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时,实施主体与购房人同步签订《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协议》,明确购房人按照100%房屋产权享受业主权利、承担100%业主责任义务;同时《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协议》约定“共有产权”房产实质为实施主体和购房人按出资比例共有。《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协议》在实施主体与购房人办理抵押登记时可作为抵押贷款合同,明确约定“债权金额、抵押期限、担保范围、借款人、抵押人”。

2.购房人产权证办理完成后,贷款银行及实施主体于15日内及时办理抵押权预告注销登记和抵押权首次登记。

3.回购:后期购房人向实施主体结清支持的首付款后,实施主体与购房人共同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结清实施主体房票资金款项并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后,该套住房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管理。

4.实施主体收到购房人回购资金后,及时将县财政垫付的用于兑现房企房票的资金缴入县级财政。

(三)办理贷款

需申请商业按揭或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协助购房人向相关商业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申请审批手续。

六、使用约定

1.购房人所购“共有产权”住房可以随时回购并于回购后方可上市交易,原则上应在购房之日起10年内予以回购,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延期回购最长不得超出5年且应负担延期的利息。回购时,应在结清实施主体支付的“共有产权”房票资金后(10年期的不计利息),才能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等相关手续。逾期未回购的,实施主体有权对“共有产权”住房实现抵押权来收回房票本金及利息,其利息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回购之日止。以上利息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年期以上LPR)。

2.购房人按照100%房屋产权享受业主权利,并承担100%业主责任义务及全额承担购房和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所得税、不动产登记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修缮费、物业费、水电气开户费等)。

3.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承担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维护责任和义务。

七、房票的兑付

1.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房票允许流通转让(包括不限于持票人相互转让)不计利息,可用于购买南靖县县城主城区、高新园区、丰田项目区内新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与实施主体通过市场招拍挂获取南靖县县城主城区、高新园区、丰田项目区内的土地项目进行合作开发建设。(房票兑付金额不高于所缴交该宗土地出让金总额50%且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各房票持有人及实施主体在未来的15年内参加南靖县县城主城区、高新园区、丰田项目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竞拍成交后按拍卖公告的要求足额将土地出让金缴纳入库。依中标房企申请经实施主体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将房票兑付资金转入实施主体账户,实施主体收款后对参加土地竞拍的中标房企所持有的房票进行不计息兑现(房票兑付金额不高于所缴交该宗土地出让金总额50%且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满15年未兑付的可由县财政局拨付相应的房票金额给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按房票面值等额现金不计息兑付。

3.各房票持有人与实施主体联合开发山里蔡地块,并按房票票额占竞拍总地价的价额比例入股。“共有产权”活动结束后,各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实施主体联合开发,并以同股同权或稀释股权等方式进行合作开发,也可通过市场化方式转让给其他房企,由其他房企入股该项目进行合作开发,还可收购其他房企所持的“共有产权”房票(或增加现金),增持该项目股份,但不得超过该地块竞拍总地价的50%。

4.房票不得用于其他贷款或融资的抵押物。

八、分工要求

县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协调动员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共有产权”购房和优惠促销活动,及时评估政策效应;县自然资源部门做好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统筹盘活土地资源;县财政、国资部门统筹盘活国企存量土地资源和优质资产,发挥资源资产的最大效益;县城投集团和三达公司作为实施主体,认真研究相关政策,履行应尽职责;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各银行金融机构切实加强与实施主体、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协作,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办理好购房贷款相关工作;县直其有关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共有产权”购房政策落地见效。

九、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6年8月8日止。本政策由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