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镇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水质提升,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特研究制定《奎洋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奎洋镇委员会
奎洋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奎洋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近年来,我镇畜禽养殖污染现象屡禁不止,养殖场所产生的污水及其他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严重污染水环境及周边生态环境。为切实加强对全镇流域水环境的保护,落实生态环保属地责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台以下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一、责任内容
1.直接责任:各村(社区)包组两委干部。
2.领导责任:各包村(社区)领导班子、各包村(社区)工作队、各村(社区)主干。
3.监管责任: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镇环保站、镇综合执法大队。
各村(社区)要全面落实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属地管理责任,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层层落实,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划分责任片区,村(社区)干部包组到户,细化片区管理,实行“责任捆绑”制度,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全覆盖,不留责任死角。
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镇环保站、镇综合执法大队要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主动开展巡查、执法、整治行动。包村(社区)工作队要深入所包村(社区)配合村(社区)两委对生猪、牛蛙、鸡鸭露天养殖及养殖场直排、偷排、漏排河道的情况进行全面摸排,要做到应排尽排。
二、责任落实
1.宣传教育到位。各村(社区)要切实加强入户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生猪、牛蛙、鸡鸭违规养殖问题对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危害,讲解有关政策,引导群众转变观念,防止畜禽养殖污染现象反弹。
2.落实管理到位。各村(社区)要健全责任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巡查整治力度,坚决打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攻坚战,严防养殖反弹和超规模养殖等现象发生。镇包村(社区)领导和包村(社区)工作队要积极组织人员开展摸排工作,并将巡查结果及时反馈汇总。
三、责任追究界定
1.牛蛙养殖场:全镇域牛蛙养殖场。
2.生猪养殖场:①全镇域偷养、偷建、反弹的生猪养殖场。②登记在册的规模养殖场,发生直排、偷排、漏排、超养殖规模及环保设施未能正常运行的生猪养殖场。
3.鸡鸭养殖场:①全镇域偷养、偷建、反弹的鸡鸭露天养殖场。②发生直排、偷排、漏排河道,超养殖规模及环保设施未能正常运行的鸡鸭养殖场。
四、责任追究办法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9日起开始执行,同一年度内,对辖区内出现以下情形的,坚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以行政村(社区)为责任单位,被举报核实或被上级巡查、督查发现并通报1次违规生猪养殖场(或牛蛙、鸡鸭养殖场)的:对村(社区)主干、包组(社区)两委扣发1000元工资,由镇纪委给予全镇通报批评。
2.以行政村(社区)为责任单位,被举报核实或被上级巡查、督查发现并通报第2次违规生猪养殖场(或牛蛙、鸡鸭养殖场)的:对村(社区)主干、包组(社区)干部扣发当月工资,对村(社区)主干、包组(社区)干部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书面检查。同时村(社区)主干在全镇大会上作表态发言。
3.以行政村(社区)为责任单位,被举报核实或被上级巡查、督查发现并通报3次以上(含3次)违规生猪养殖场(或牛蛙、鸡鸭养殖场)的:包村工作队长在全镇干部职工大会上作检讨(副队长提交书面检查),对村(社区)主干、包组(社区)干部扣发两个月工资,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4.以行政村(社区)为责任单位,被举报核实或被上级巡查、督查发现并通报4次以上(含4次)违规生猪养殖场(或牛蛙、鸡鸭养殖场)的:对村(社区)主干、包组(社区)干部按程序给予免职处理。对包村领导、包村工作队正副队长视平时工作情况移交纪委监委给予问责。
5.以镇为责任单位,被举报(经县级)核实或(县级)巡查发现18处(含18处)以上违规生猪养殖场(或牛蛙、鸡鸭养殖场)的:对镇分管农业、环保领导,负责监管的部门负责人视平时监管工作情况移交纪委监委给予问责。
五、其他实施细则
1.各村(社区)应建立畜禽养殖巡查整治档案,增强巡查整治档案建设意识,各村小组每周向村委会报送巡查情况,各村每月上报,并填写畜禽养殖场排查表,经村(社区)专管、包村(社区)工作队长、包村领导签名,加盖村委会公章报送到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2.各村(社区)在排查中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报告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报告日起5日内自行整改到位的不予追究,如未及时报告,被巡查到的按相关规定追责。
3.被举报或巡查发现的问题,由所在村(社区)限期整 治到位,费用各村(社区)自行承担。镇纪委对责任落实情 况进行督查通报。
4.对因工作不到位、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拒不整改造 成畜禽养殖污染反弹的村(社区)相关责任人由镇纪委按相关规定处理。
5.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本办法责任追究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移送。
6.本责任追究办法未尽事宜,由镇党委政府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