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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船场镇生态环境领域问责处理办法》的通知

船委综〔2025〕3号

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党员干部履行好工作职责,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船场镇生态环境领域问责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中共船场镇委员会

船场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船场镇生态环境领域问责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生态保护工作,落实生态环保属地责任,全面提升生态环保监管体系运行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省市县相关文件、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党政班子成员、镇直部门及干部职工;村(社区)“两委”干部等。对双管部门,由镇党委建议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承担生态环保任务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较大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条 问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三必管”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及不同部门之间协作的生态环保工作,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若因推诿扯皮导致工作延误或出现不良后果,将根据职责划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在生态环保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问责:  

    (一)在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等水环境污染源排查中,工作不认真、不细致,漏报、瞒报的;整治过程中,工作不主动,敷衍塞责,整治不到位;

    (二)在镇党委、政府交办的生态环保问题整改过程中,整改不及时、整改不力,甚至拒不整改的;

    (三)对辖区的企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生态环保工作不尽职尽责,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

    (四)因生态环保问题被县级及以上有关机关通报甚至立案查处的;

    (五)因生态环保工作不力,导致镇党委、政府被上级党委、政府或生态环保部门约谈的;

    (六)因生态环保问题被县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

    (七)接到生态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或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异味、污水排放等生态环保问题,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九)在生态环保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以各种理由推脱、消极应付,未能及时履行分工职责,不能组织人员有效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在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保事件时,应急处置不当,导致群体性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一)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生态环保事件信息,或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十二)以不知情、未发现等借口知情不报,甚至纵容、包庇畜禽养殖污染反弹、涉水企业违法排污等,为污染单位和个人开脱的;

    (十三)其他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六条 对责任单位及个人的问责方式:  

    (一)对单位的问责方式:  

    1.通报批评;  

    2.责令限期整改;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对个人的问责方式:  

    1.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2.诫勉谈话;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停职检查或调整职务;  

    5.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6.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七条 问责启动:由镇纪委、环保站牵头,根据问题线索或上级督办要求启动调查。  

    第八条 调查核实:成立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谈话询问等方式查明事实,形成书面报告。  

    第九条 处理决定:由镇党委会议集体研究,作出问责决定。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问责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被问责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向镇党委、政府提交整改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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