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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

靖政〔202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27日以闽政文〔2025〕33号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43.9778公顷、使用国有土地0.9187公顷,现将征收(使用)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国道G319线漳州靖城田边至牛崎头段公路工程。

二、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使用)土地位置:靖城镇靖城村、阡桥村、尚寨村、珩坑村、湖山村、田边村。

四、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及面积:靖城镇靖城村1.2749公顷、阡桥村5.5579公顷、尚寨村19.3542公顷;珩坑村6.0194公顷、湖山村3.7703公顷、田边村8.0011公顷;国有土地0.9187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村名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公顷)

靖城镇靖城村

水田

0.7159

250800

376200

园地

0.4344

125400

188100

林地

0.0231

125400

188100

田坎

0.0542

250800

376200

其他农用地

0.0473

125400

188100

青苗补偿费

42954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1474.1元

村名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公顷)

靖城镇阡桥村

水田

4.6827

250800

376200

园地

0.1275

125400

188100

林地

0.2044

125400

188100

其他农用地

0.5433

125400

188100

青苗补偿费

191550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4860243.35元

村名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公顷)

靖城镇尚寨

水田

11.4803

250800

376200

园地

1.0159

125400

188100

林地

3.8225

125400

188100

田坎

0.0197

250800

376200

其他农用地

1.5998

125400

188100

建设用地

1.416

87780

131670

青苗补偿费

688818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001952.07元

靖城镇珩坑村

水田

1.3354

280800

421200

园地

4.5247

140400

210600

田坎

0.0332

280800

421200

其他农用地

0.1205

140400

210600

建设用地

0.0056

98280

147420

青苗补偿费

80124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444183.58元

村名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公顷)

靖城镇湖山村

水田

1.4346

280800

421200

园地

1.0676

140400

210600

林地

0.0725

140400

210600

其他农用地

0.9297

140400

210600

建设用地

0.2659

98280

147420

青苗补偿费

86076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357014.01元

靖城镇田边村

水田

1.2425

280800

421200

园地

5.2495

140400

210600

田坎

0.0061

280800

421200

其他农用地

0.6731

140400

210600

建设用地

0.8299

98280

147420

青苗补偿费

74550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3114118.57元

本次征收靖城镇靖城村集体所有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征收靖城镇阡桥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安置农业人口575人,安置劳动力人口384人;征收靖城镇尚寨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安置农业人口913人,安置劳动力人口596人;征收靖城镇珩坑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安置农业人口519人,安置劳动力人口313人;征收靖城镇湖山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安置农业人口292人,安置劳动力人口188人;征收靖城镇田边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安置农业人口1033人,安置劳动力人口623人。采用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两种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可以得到妥善安排。

靖城镇人民政府代表南靖县人民政府,自公告发布后在所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

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村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土地征收(使用)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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