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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报告工作的通知

靖发改〔2025〕2号

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为做好202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报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收费单位必须每年将本单位基本情况向县发改局报告,年度内有新增收费单位或新增收费项目的,收费单位必须在收到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发改局上报(附件1)。               

二、各单位需在2025年2月 28日前认真填写上报以下材料(纸质版加盖公章);

1.收费单位基本情况及收费项目(附件1)

2.上一年度收费情况、金额(附件2)。各收费项目执收文件依据复印件请一并提交

3.2024年度涉企的收费项目、涉企金额、执行时间。(附件3)

4.上墙公布的阳光价费公示牌(纸质照片)及本单位在网站公布的截图(纸质版)。

三、县发改局将对收费单位报送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实,并通过县发改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对未进入网上公示名单的收费单位或收费项目,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缴费。

联系电话:7822531

办公地址:县政府大院一楼发改局价格管理股

 

附件: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报告表

      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

      3.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收费情况报告表

      4.阳光价费公示牌

                                      


                         南靖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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