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天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你报来《设施农用地申请书》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漳州市天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使用位于书洋镇田中村的土地作为茶叶初加工项目用地,总面积为0.54公顷(生产设施用地,种植茶叶)。其中辅助设施用地0.0379公顷(地类为村庄用地),耕地0公顷,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设施农用地备案要求,主要用于建设毛茶制作初加工项目的辅助设施,土地使用年限20年。
二、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禁止改建扩建用于商品住宅、私家庄园、别墅,或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非农用途。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标准,坚持农用地农用的原则,不改变设施农用地备案用途,不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擅自扩大设施农用地规模。看护房严格按照“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不修建永久性建筑。在使用期满后,自行拆除地面建设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在使用期中,如果政府建设需要,需无条件配合政府征迁。
四、原则上同意你公司报送的土地复垦承诺,使用期满后未办理续期备案,需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地面建筑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及时向镇政府提出复垦验收申请。
书洋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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