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县局相关股室、直属单位:
《关于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自由裁量的规定(试行)》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自由裁量的规定
(试行)
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以下简称省局四张清单)、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漳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等包容审慎监管四个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市局四个清单)及第二批“四张清单”,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二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有关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判例,为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推行审慎包容监管,经研究,对我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自由裁量作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问题
市场主体有省市局“四张清单”规定情形的,按省市局“四张清单”规定处理。市场主体有省市局“四张清单”规定情形的各相关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发现市场主体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时,市场主体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违法行为轻微,客观上已积极采取改正措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各办案单位也应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对市场主体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关于销售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
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符合省局四张清单、市局四个清单规定适用条件的,一年内第一次免于处罚,第二次处罚款基数为3000元,第三次罚款5.2万元以上。
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定为不合格,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未充分履行,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一年内第一次处罚款3000元,第二次处罚款6000元,第三次罚款5.2万元以上。
三、个体工商户等小微市场主体加工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问题
个体工商户等小微市场主体加工销售的食品(主要是包子、馒头、油条、碱面等,正式文件不表述)超范围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被抽检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加工销售的食品货值金额500元以下,违法时间持续为三个月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首次可以减轻处罚,处罚款1.2万元以上。
四、有关过期食品
过期食品数量不超过10个最小销售单元或者货值金额200元以下,符合市局第二批“四张清单”规定的,首违不罚。个体工商户等小微市场主体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省局四张清单规定的,货值金额500元以下200元以上、没有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处罚为3000元以上,第二次12000元以上,第三次52000元以上。
五、有关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符合省局、市局清单规定适用条件的,处罚款5000元以上,具体处罚幅度由各办案单位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经营规模、经营时间、经营金额等综合裁量。
六、有关并案和时间节点
1.办案机构在收到食品生产者被判定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或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尚未立案的,再收到第二份被判定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或相关材料(以下简称材料)应在收到第二份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核查完毕,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符合省、市局四个清单规定适用条件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两份材料指向同一批次的,按一个违法行为处罚。
(2)两份材料指向不同一批次的,被判定不合格项目为同一种的,可以并案处理,加罚3000元。
(3)两份材料指向不同一批次的,被判定不合格项目虽为不同种的,但违法行为所适用处罚的法律法规条款一样的,可以并案处理,两批次合计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加罚3000元;两批次合计的货值金额超过一万的,原则上不予以并案处理。
(4)两份材料指向不同一批次的,被判定项目为不同种的,且违法行为所适用处罚的法律法规条款不一样的,原则上不并案处理,并案处理的,按规定对两种违法行为都作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2.食品经营者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并案处理的,各批次合计的货值金额合计不足一万的,每批次加罚1000元。
判定不合格批次合计的货值金额超过一万的,原则上不予以并案处理。
3.办案机构在案件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后,案件已经集体研究或已处罚告知,再收到第二份(含本数)以上食品经营者被判定不合格的材料,不与前面所立案件并案处理。
4.以上时间节点都以办案机构在收到有关食品不合格材料之日起计算。
办案机构自收到第一份有关食品不合格材料之日一年内(一年是指收到不合格材料之日起一周年)收到三次(不含本数)以上有关不合格材料不予以减轻处罚。
七、本规定下发之日起生效;此前本局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