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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靖县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八条激励措施》的通知

靖政综规〔202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决定对《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靖县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八条激励措施〉的通知(靖政综规〔2023〕9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五条第一点中“(1)电视剧类:工商注册且纳税归属地在南靖县的本县影视企业,宣传南靖并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电视连续剧”修改为“(1)电视剧类:影视企业宣传南靖并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电视连续剧”。第二点中“(2)纪录片类:工商注册且纳税归属地在南靖县的本县影视企业,宣传南靖并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电视纪录片”修改为“(2)纪录片类:影视企业宣传南靖并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电视纪录片”。

二、将第五条第二点中“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工商注册且纳税归属地在南靖县,宣传南靖本县影视企业出品、发行的影视作品”修改为“宣传南靖本县影视企业出品、发行的影视作品”。

三、将第十三条第一点中“在南靖县境内注册设立的旅行社法人单位年度内组织县外游客在本县域内住宿1晚及以上”修改为“旅行社在年度内组织县外游客在本县域内住宿1晚及以上”。

四、将第十三条第二点中“在南靖县境内注册设立的旅行社法人单位,以上年度地接量10000人次以上为基数”修改为“旅行社以上年度地接量10000人次以上为基数”。

五、将第十三条第三点中“鼓励在南靖县境内注册设立的旅行社法人单位‘请进来’”修改为“鼓励旅行社‘请进来’”。

修改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原文件一致。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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