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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11·1” 国道319线金山路段交通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靖安委办〔2024〕5号

2023年11月1日17时25分许,国道319线503KM+819KM(金山镇多棱铸造厂路段)发生一起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碰撞碾压一辆摩托车,造成1人死亡的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有关规定,南靖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县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总工会等单位人员组成的南靖县“11·1” 国道319线金山路段交通亡人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和检察院派员根据需要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黄牌闽ED603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水泥搅拌车),品牌:豪沃ZZ1317N306GE1,车身颜色:白色,车辆整备质量13420KG,核定载质量17450KG,车辆所有人吴*兴,于2023年5月份通过吴*兴女婿王*川协助从外地购买(一同购买还另有一辆黄牌闽ED609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上无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和摄像头,没有办理货车营运许可证。该车由吴*兴出资、实际由吴*兴和吴*兴女婿王*川共同管理,主要用于王*川经营的预拌混凝土运输。事发时车辆交强险处于未投保状态,商业险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无牌两轮摩托车,品牌:轻骑QM125-2B,动机号:2360695,车辆识别代码:LAELB24079J00*,车身颜色:黑色,车辆所有人:卢*成,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在本事故中损坏。

(二)事故涉及人员情况

卢*金,男,身份证号:350627******,系黄牌闽ED603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持机动车驾驶资格A2证十年以上,家庭住址:福建省南靖县金山镇******,在本事故中未受伤。

卢*成,男,身份证号:350627******,系本事故中未登记两轮摩托车驾驶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家庭住址:福建省南靖县金山镇******,在本事故中受轻微伤。

谢*英,女,身份证号:350627******,系本事故中未登记二轮摩托车乘员、卢*成配偶,家庭住址:福建省南靖县金山镇******,在本事故中死亡。

吴*兴,男,身份证号:350627******,系本事故中黄牌闽ED603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车辆所有人,小学文化程度,个人名下无注册营业执照。家庭住址:南靖县金山镇******。

王*川,男,身份证号:350627******,系本事故中黄牌闽ED603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运载的预拌混凝土来源、通坑混凝土搅拌场主要负责人,初中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南靖县金山镇******号。

(三)事故人员、车辆鉴定情况

南靖县交警大队委托福建厦茂司法鉴定中心对黄牌闽ED603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闽厦茂司鉴中心〔2023〕痕鉴(痕)字第681号证实:黄牌闽ED603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灯光系统、转向系统、行车制动系统未见异常碰撞痕迹和异常磨损痕迹,受检时车辆的安全状态均符合要求。

南靖县交警大队委托福建厦茂司法鉴定中心对无牌两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码:LAELB24079J00*)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闽厦茂司鉴中心〔2023〕痕鉴(痕)字第682号证实:无牌两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码:LAELB24079J00*)灯光系统左右转向信号灯总成、左后转向信号灯电源连接线路均缺失,属事故前造成,受检时灯光安全状态不合符要求;转向系统、行车制动系统排除本次事故造成损坏的部件外,其余未见异常,受检时转向、行车制动安全状态均未见异常。

南靖县交警大队委托福建诚正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对卢*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闽诚正司鉴中心〔2023〕醇鉴字第11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标识为“卢*成”,试管编号20910037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南靖县交警大队委托福建诚正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对卢*金血液酒精含量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闽诚正司鉴中心〔2023〕醇鉴字第11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标识为“卢*金”,试管编号20910005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南靖县交警大队委托福建诚正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对谢*英尸体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闽诚正司鉴中心〔2023〕病鉴字第B2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谢*英尸体情况符合因交通事故造成头面部、躯干及四肢多发损伤,致急性脑功能障碍、创伤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四)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事发地位于国道319线503KM+819M(金山镇多棱铸造厂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漳州,西往龙岩,双向平直两车道,单向机动车道宽4.5米,路中施划有单虚线,两侧各有1米宽非机动车道,路面干燥。

事故发生时傍晚,天气晴。国道涉及事故行驶轨迹的道路为干燥沥青路面,视线清晰。

(五)其他相关情况

通坑混凝土搅拌场,经营者王*川,位于金山镇河墘村通坑一杂地、国道319线多棱铸造厂旁,系王*川于2023年4月14日从金山镇河墘村人郑*芹处租用,租期2年。该地块原来是煤矸石破碎场地,王*川租用后改造为预拌混凝土搅拌场。

驾驶员卢*金是吴*兴在今年8月份雇佣的驾驶员,口头约定工资是保底3000元外加抽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等书面文书,至事故发生时,吴*兴以现金方式共向卢*金支付两次工资,每次3000多元。卢*金平时驾驶黄牌闽ED603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工作由吴*兴和王*川共同安排。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11117时25分许卢*金驾驶黄牌闽ED603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金山镇通坑混凝土搅拌场(国道319线多棱铸造厂旁)装载预拌混凝土后出发(车货总质量23980KG、载重10560KG,低于核定载质量17450KG,沿国道319线由龙岩往漳州方向行驶100多米至事故地点。卢*金发现自己的手机遗落在混凝土搅拌场里,想抓紧回去拿手机,在路中直接停车,简单观察后视镜后立即倒车,在倒车过程中碾压同向卢*成无证驾驶的未登记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卢*成、乘员谢*英),造成卢*成受轻微伤,谢*英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事故。

(二)应急事故救援情况

  驾驶员卢*金倒车时感觉有撞到东西,下车查看并发现事故情况,但无法徒手将人从车下救出。路人发现紧急报警,接警后交警和溪中队民警和金山派出所民警快速赶到。民警赶到现场后,合力将谢*英救出,并拨打120把卢*成和谢*英送往县医院,安排卢*金去混凝土搅拌场拿回手机,通知卢*成、谢*英的儿子。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货车所有人吴*兴和共同管理人王*川积极与死者家属协商,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已于2023年11月12日火化,赔偿款目前已支付50万,其余部分为保险公司理赔款,出险手续办理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事故共造成谢*英一人死亡,卢*成受轻微伤,一辆无牌摩托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130.1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卢*金驾车上道路行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导致碾压同向行驶的卢*成驾驶的摩托车,卢*金违法驾驶员操作规范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性质认定

通过现场勘察、收集证据资料和证人证言,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南靖县“11·1国道319线金山路段交通亡人事故中,肇事货车所有人是自然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该法适用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规定,因此该起事故不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卢*金,黄牌闽ED603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力度,严查货车非法营运行为。南靖县交通、公安等部门加强执法,加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巡查管控力度,对未上牌车辆上路、货车非法营运等严重交通违法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做到严管严纠常态化。倒推车主上牌办证,推进车辆纳入系统管理。

建议县交通运输部门对吴*兴名下的黄牌闽ED603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黄牌闽ED609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依法管理、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行业管理,及时取缔无资质混凝土搅拌站点。县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协作,依法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环保等条件的预拌混凝土场站。

建议县住建等部门、金山镇人民政府根据《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漳建材〔2021〕4号)等监管意见,对金山镇多棱铸造厂旁的通坑混凝土搅拌场依法行业准入管理、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处理;对该场地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依法严格督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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