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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靖县建设工程领域砂石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靖政综规〔202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南靖县建设工程领域砂石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靖政综〔2020〕55号)已试行两年,现根据相关部门反馈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9日

 

南靖县建设工程领域砂石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领域砂石土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及《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南靖县范围内已批用地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矿、交通、水利、旅游、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地灾治理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在项目红线范围内动用砂、石、土,由建设单位向属地镇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属地镇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施工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预估用量对其进行审核确定,同时上报县自然资源局;除项目自用部分之外剩余的砂、石、土由属地镇政府指定地点存放,属地镇政府与县直相关部门共同监管,具体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中介机构对其数量进行测算和评估,按市场基准价和委托评估价就高原则确定评估值,评估价值不足20万元的,经县自然资源局研究同意后,由工程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缴交评估款项后允许其对外经营销售,超过20万元的(含20万元),报县自然资源局研究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复后,委托中介机构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由竞得人缴交竞得款项后允许其对外经营销售,并依法缴交相关税费。

二、隧道弃砂、弃石、弃土以及矿山遗留尾矿均是矿产资源,属国家财产,进行综合利用应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数量测算和价值评估,委托南靖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拍卖,允许竞得人对外经营销售,并依法缴交相关税费。

三、竞得人在取得工程建设项目的砂石土经营权后,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工作,自觉接受属地镇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砂石土综合利用的所得款项,按非税收入管理全额上缴县财政,拍卖所得款项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按30%拨付属地镇政府、土楼管委会;20%拨付县自然资源局用于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委托拍卖费用和自收自支县矿产站经费及工作人员工资;拍卖所得款项超过500万元的,报县政府另行研究确定拨付比例。

五、县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林业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及属地镇政府、土楼管委会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我县建设工程领域待用砂石土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县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安全有序使用砂、石、土。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施工为名变相开采用作普通建筑石料的砂、石、土等矿产资源,违反相关规定的均按非法违法采矿处置。

七、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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