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高新园、县直有关单位:
《南靖高新园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8日
南靖高新园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南靖高新园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加快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根据《省物价局 财政厅 住建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建部关于制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5〕36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抓紧落实居民阶梯水价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6〕21号),结合南靖高新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范围和对象
(一)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园内所有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取水)都须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企业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无论是否经过处理或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与否,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计费方法和征收标准
(一)计费方法:使用自来水的按实际用水量计征;使用自备水源的按县水利局核定的用水量计征,没有核定的可根据实际在进水口安装计量装置,按用水量计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计征;有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按实际污水排放量征收。
(二)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按用水量0.85元/吨,其他行业用水按用水量1.2元/吨计征。
第四条 征收方式和费用管理
(一)南靖高新园内的污水处理费由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统一委托南靖县东区水务有限公司按月随水费一并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按月实用水量一次计征。污水处理费应使用统一专用票据进行征收。
(二)用水单位及个人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不按规定按时缴纳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四)污水处理费收入全额上缴至南靖县国库,由南靖高新园向县财政申请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及配套管网的建设、维护,不得挪作它用。
(五)县发改局、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要对征费单位、征费行为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查。凡违反规定随意提高或降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以及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由南靖高新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视执行情况再做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