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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靖县建设工程领域砂石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靖政综〔2020〕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南靖县建设工程领域砂石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5日

南靖县建设工程领域砂石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领域砂石土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函资〔1998〕190号)、《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函资〔1999〕404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隧道弃渣所有权归属问题的批复》(闽国土资综〔2011〕)290号及《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漳州市保障建筑石料矿山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漳自然资发〔2020〕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南靖县境内已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含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动用砂、石、土,由建设单位向属地镇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属地镇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施工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预估用量对其进行审核确定,同时向县自然资源局报备;除项目自用部分之外剩余的砂、石、土由属地镇政府指定地点存放,属地镇政府与县直相关部门共同监管,具体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中介机构对其数量进行测算和评估,评估价值不足20万元的,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工程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缴交评估款项后允许其对外经营销售,超过20万元的(含20万元),由县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由竞得人缴交竞得款项后允许其对外经营销售,并依法缴交相关税费。

二、建设工程项目如需在红线范围外设置取土点,项目业主经属地镇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并将拟设取土点的位置、范围、面积、土方数量、取土点闭坑后的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一并上报,取土地点设置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取土数量进行测算和价值评估,并报县政府批准。项目业主负责取土点闭坑后的生态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三、为保障我县工业和旅游项目建设的需要,县政府统一在丰田镇、土楼管委会、山城镇工业园、南靖高新园各规划设置一个集中取土点,由县政府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评估,统一供应项目建设,具体由县政府委托县自然资源局和属地镇政府共同管理。

四、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以及取土点属地镇政府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取土点的设置进行审查,并加强对取土点的监督管理。

五、隧道弃砂、弃石、弃土以及矿山遗留尾矿均是矿产资源属国家财产,进行综合利用应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数量测算和价值评估,委托南靖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拍卖,允许竞得人对外经营销售,并依法缴交相关税费。

六、竞得人在取得工程建设项目的砂石土经营权后,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工作,自觉接受属地镇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砂石土综合利用的所得款项,按非税收入管理全额上缴县财政,拍卖所得款项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按30%拨付属地镇政府(管委会);20%拨付自然资源局用于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委托拍卖费用和自收自支县矿产站经费及工作人员工资;拍卖所得款项超过500万元,报县政府另行研究确定拨付比例。

八、县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林业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管理局及属地镇政府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我县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安全有序使用砂、石、土。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施工为名变相开采用作普通建筑石料的砂、石、土等矿产资源,违反相关规定的均按非法违法采矿处置。

十、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2年,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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