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南靖县护林员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保护和护林员队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5〕14号)、《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闽林综〔2016〕55号)、《漳州市护林员管理办法》及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辖区内的护林员队伍的管理。
第三条 护林员是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保护管理的基层队伍,是直接从事林业生态建设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护林员的责任与权利
第四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热爱护林工作,尽职尽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二)定期巡护本责任区山林,每月必须常驻当地,专职管护好责任片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科学确定巡山线路,负责记录护林过程中的各方面情况,建立管护工作登记簿。
(三)依法看管保护责任区内的森林资源,对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林权单位和当地森林派出所、林业站;确保管护责任区内实现“五无”,即无盗砍滥伐、无森林火灾、无乱占用林地、无森林病虫害、无乱捕滥猎。
(四)协助林业站查处盗、滥伐森林案件,捕杀、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名木古树案件,违法占用林地案件。
(五)协助镇政府、土楼管委会,村委会和林业站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管理野外用火,制止各类野外违章用火。火险期进行野外用火巡查。若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报告当地镇政府、土楼管委会和林业站,配合村委会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扑救,并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六)协助林业站做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一旦发现疫情,应及时报告当地林业站,并协助林业站进行防治。
(七)协助林业站开展森林资源监测管理,及时上报森林资源动态变化情况。
(八)协助处理本责任区的山林权属纠纷。
(九)护林员对所管护的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第一知情并及时报告。同时,要积极完成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护林员的权利:
(一)对违章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非法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毁林取土、毁林开垦、毁林建坟、乱砍林木枝条、乱剥树皮、乱采挖树根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和按照村规民约处理或及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护林员的聘用与辞退
第六条 护林员是指从事森林资源保护的兼职人员,必须是在相关辖区内长期居住、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热爱林业事业、身体健康、群众基础较好、遵纪守法、有一定文化及威信、年龄在20~50岁的本地居民,同时具有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及通讯工具,敢于和林业不法分子作斗争的,能适应林区野外工作环境的公民。
第七条 护林员选聘程序:
选聘护林员由村(居)委会推荐,森林派出所及林业站初审,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政审,经当地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公示期满后上报县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管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当地镇政府、土楼管委会聘任。
护林员选聘用后由县林业局统一登记造册,并发放《护林员证》并统一着装。
第八条 护林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间护林员应与各镇、土楼管委会签订相应的《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管护合同书》(以下简称管护合同),聘期二年,年度考核合格者,优先续聘。
第九条 护林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聘用期内护林员原则上不予调整,护林员在聘期内,认真履行职责,没有违反管护合同规定的,应予续聘。因护林员不履行职责、违反管护合同有关规定,需要在聘期内辞退的,经当地林业站或镇管护工作领导小组调查确认,报县管护领导工作小组批准后直接辞退,并书面通知所在村委会和护林员,同时按护林员的选聘程序补充新的护林员。
第十条 聘期届满护林员的辞退与续聘。护林员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需要续聘的,各林业站应把护林员在聘期内的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公示,经镇政府、土楼管委会审核同意,报县管护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续聘,并按规定与续聘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对考核不合格或因重大过失而未按照管护合同履行管护义务不予续聘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护林员不予续签管护合同,并按护林员选聘程序聘任新护林员。
第十一条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解除管护合同的,应把《护林员证》《南靖县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管护情况登记簿》交回林业站。
第四章 护林员的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全县护林员由县林业局负责管理考核,当地林业站负责本辖区护林员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管护责任落实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护林员管护职责。护林员应经常深入辖区巡查,且将当月管护片区的管护情况(如发生盗砍滥伐、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占用林地、违章野外用火、森林火灾等),如实填写在《南靖县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管护情况登记簿》上,作为年终量化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于每月25日向林业站汇报管护情况。
第十四条 护林员履行管护职责情况考核实行百分制,主要内容为:盗砍滥伐30分,森林防火40分,林地征占用10分,野生动物保护5分,协助林业站其他工作15分。
第十五条 护林员履职情况检查。每季度检查一次,由林业站组织,会同管护主体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按照管护责任区实行全查,填写《护林员管护绩效评价评分表》并上报县林业局,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县林业局将组织有关人员每年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抽查内容包括自查、检查的档案材料和记录情况,并随机抽取管护片区,现场进行保护管理现状检查。
第十七条 护林员每月工资2100,其中基本工资1500元,绩效工资 600元(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分等次发放)。护林员基本工资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劳务派遣形式发放和缴交。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之一者,由镇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担任护林员期间,管护责任区连续五年无发生森林火灾、违章野外用火;无盗砍滥伐、乱捕滥猎;无非法占用林地;无森林病虫害;无破坏森林景观和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等现象;护林成绩突出的。
(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措施得力,使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贡献突出的。
(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的。
(五)依法制止或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乱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六)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搏斗的。
第十九条 护林员在聘用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按下列情况扣分。
(一)森林防火戒严期间没有巡查的每次扣5分(阴雨天除外);在管护区内,发生违章野外用火,护林员没有第一时间进行制止或上报的,一起扣2分;在管护区内,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受害面积30亩以下)的每起扣20分;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受害面积30~100亩)的每起扣30分;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00~500亩)的每起扣40分;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受害面积500亩以上)的应立即辞退。护林员抓获肇事者的扣分减半。
扑救森林火灾时护林员不积极参与、不在现场的,每次扣20分;瞒报、谎报火情1次扣20分。
(二)因管护不力,管护区内发生林木被盗(或破坏)且未查处的,被盗(挖)林木地径20厘米以下(含20厘米)的,每株扣3分;林木地径20厘米以上的,每株扣6分;管护区内被盗砍(挖)珍稀树种或名木古树的,每株扣15分;若护林员抓获盗伐人移交林业站处理的,不予扣分。知情不报的,每次扣15分;监守自盗的,每次扣30分。
(三)管护区内发生非法侵占林地1亩(含1亩)以下且没有及时报告的,扣5分;发生非法侵占林地1亩以上且没有及时报告的,扣10分;知情不报或不制止的,每次扣5分。
(四)管护区内发生非法安装捕鸟网具、非法安装捕兽夹、非法狩猎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报告的,每次扣5分。
(五)管护区内发生森林病虫害没有报告当地林业站的,每次扣5分。
(六)不服从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单位安排进行森林防火宣传的,每次扣5分;不配合林业案件查处的,每次扣5分;不协助配合林业站进行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每次扣5分;无故不参加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单位召开的会议或培训的,每次扣5分;无故不参加林业站组织的统一打击行动的,每次扣10分,缺勤一天扣1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立即给予辞退并解除合同。
(一)身体条件不能适应护林员工作或长期离岗在外或不听主管部门和监管单位指挥调度且屡教不改的。
(二)管护区内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受害面积500亩以上)的。
(三)管护区内发生严重盗、滥伐,致使林分质量严重下降的。发生盗、滥伐林业刑事案件,护林员没有第一知情并及时上报或监守自盗的。
(四)管护区内发生非法侵占林地5亩以上且没有及时报告的;或发生非法侵占林地虽未达5亩,但发生起数达3起(含3起)以上且没有及时报告的。
(五)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乱捕滥猎行为,致使野生动物被大量捕杀没有报告的。
(六)年度考核评分低于60分的,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林业局在抽查中发现没有自查、检查或记录不完整的,视为该项工作没有完成,按年终考核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靖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后,原《南靖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南靖县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靖林〔2017〕4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