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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靖县城中心主城区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靖政综〔2019〕156号

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靖县城中心主城区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城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南靖县城中心主城区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第六次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5日

南靖县城中心主城区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城中心主城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其他有关房屋征收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靖县县城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对《南靖县城中心主城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靖政综〔2018〕168号)中产权调换安置相关条款的细化和补充。

第三条  县城中心主城区范围内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产权调换安置房的规划选址范围在县城中心主城区规划区内,打破村组的行政区域以及征地拆迁项目界限,实行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分期实施、有序安置。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项目启动征迁,原则上需完成安置房建设的方向性选址。产权调换安置各项事宜由南靖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安置实施单位负责。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由项目指挥部、征收实施单位、安置实施单位、项目业主、相关职能单位共同建立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确认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建立完善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确认工作运行机制;研究确定安置用地;安置房建设方式;牵头做好县城中心主城区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确认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有效解决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确认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七条  各部门职责

(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产权调换安置房用地规划选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等工作;负责产权调换安置房用地转换国有土地手续报批及供地工作;负责办理安置房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县财政局负责产权调换安置房建设资金的筹措、拨付及资金结算的审核监督等工作。

(三)县住建局负责产权调换安置房建设质量监督、验收工作,配合协调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审核、调配工作。

(四)山城镇人民政府负责产权调换安置房建设用地土地房屋征收等工作。

(五)各项目指挥部负责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及其房屋权属、安置补偿面积调查认定等工作。

第三章  产权调换

第八条  产权调换安置的对象

(一)除住宅房外,营业性用房、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公益事业用房和临时建筑物、房屋附属物、构筑物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纳入产权调换安置范围。

(二)对认定为违法的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一切以不当行为试图增加补偿的,不予安置。

第九条  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认定

各项目征迁指挥部按照《南靖县城中心主城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靖政综〔2018〕168号)有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综合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即为产权调换安置面积。

第十条  产权调换安置房价格确定

(一)根据安置房地点确定产权调换安置房价。安置房的安置价为4600元/m2,优惠价按安置时的市场价减去1000元/m2计算,市场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每二年评估一次。

(二)被征收人按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选择与产权调换安置房户型面积最接近值的安置户型进行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的,超过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价购买;超过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部分按优惠价购买;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房建筑面积的部分,不补价差,且不得分割转让。

(三)一本权属证明原则上给予产权调换一套安置房;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可按以下办法调换安置房:100~200平方米最多可选择2套安置房;201~300平方米最多可选择3套安置房;300平方米以上最多可选择4套安置房。

(四)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或选房后剩余面积小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一条  结算办法。被征收人搬迁腾房验收后,持《搬迁腾房验收单》和《征收补偿协议书》向征收人领取全额的征收补偿款。具体的征收补偿款结算和安置房选购事宜在《征收补偿协议书》中另行约定。

第十二条  产权调换选房办法。按照“先腾房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征收人发给《搬迁腾房验收单》,并根据腾房时间依次编订协议顺序号(即封房序号),安置时被征收人在指定安置区内凭协议顺序号依次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被征收人超过约定期限未认购选房的,视为放弃产权调换安置资格,按原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产权调换安置房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商品房。

(二)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三)室内装修标准:

1.内墙水泥砂浆打底,地板水泥砂浆找平;

2.铝合金窗或塑钢窗、一道入户防盗门;

3.水、电、管道燃气均一户一表安装到户,开户费由用户自理;

4.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线路入户,开户费由用户自理;

5.单元门及户内设置非可视对讲系统。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两证”(含其他权属证件)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存档。安置房的不动产产权证由征收部门(或授权被委托人)统一办理,被征收人应予协助;办理不动产产权证所应交纳的税费,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需个人承担部分应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办理产权登记前要求将产权调换房转让登记至他人时,按照相关法律及协议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土地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城镇人民政府、南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靖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开展征收工作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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