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南靖县民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9日
南靖县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南靖县旅游资源优势,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南靖乡村旅游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民宿现状与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在建制城镇或建成区以外,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餐饮住宿的接待场所。南靖土楼景区之外的民宿必须是旅游综合体。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在南靖县行政区域内开展民宿经营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办审核
第五条 申办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应为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明晰、无纠纷、可以正常经营使用的民宅。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乡村旅游民宿发展总体规划;
(二)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装修良好并具有一定的南靖自然与文化特色,客房及浴室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可直接采光或光线充足;
(三)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水利红线,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四)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五)民宿内住宿经营场所、各类用品用具需符合卫健部门规定的卫生要求,每日要定时进行环境卫生维护,保持民宿内部及周边良好的卫生环境;
(六)民宿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必须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二代证读卡器,在庭院大门、前台、楼道、停车场等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
第六条 民宿应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详见附件2)。
第七条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成立由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文体旅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等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开展证照办理审核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业主向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告,村、镇(园)就民宿建设、经营过程中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审核推荐。村委会签署意见后,再提交镇(园)审核,民宿位于土楼5A旅游景区内的业主还需提交土楼管委会审核,最后由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确认。申请报告应包含民宿名称、地址、负责人、客房数量、床位数量(详见附件3);
(二)由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审核小组进行实地核验,集体评审,评审结果由联合审核小组成员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并将评审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通过后,县市场监管局予以名称核准;
(四)由辖区派出所与民宿经营者签订治安管理责任状,安装使用民宿治安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 行业自律
第八条 加强行业自律。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镇(园)或村要推动成立民宿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民宿行业组织的设立应经县文体旅局审核后报县民政局依法登记。
第九条 县民宿行业协会是我县民宿行业的自律组织,开展下列工作:
(一) 拟定行业自律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经营、服务规范,报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详见附件1)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 规范民宿市场秩序,对民宿的服务质量、竞争手段、服务定价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 协调民宿经营者与村民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维护民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 组织开展民宿行业的宣传、推广、咨询等活动;
(五) 防范和惩戒民宿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民宿台账和诚信档案,实时公布民宿名单和诚信信息;
(六) 在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建立民宿业务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实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平台数据的共享;
(七) 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县民宿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民宿的发展状况、经营特点等,组织成立民宿行业协会分会。
县民宿行业协会及其分会应当依法办理社会团体登记。
第十条 县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在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民宿行业自律的规章制度和民宿经营、服务规范,促进民宿安全经营,规范民宿定价行为,引导民宿有序竞争。
县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协会章程、行业自律的规章制度开展行业自律工作,接受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的指导。
第十一条 县民宿行业协会应当设立民宿台账,建立诚信档案制度。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消费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民宿代订服务的,应确保民宿信息的真实性。民宿经营应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在显眼位置公布投诉电话。
第十二条 县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定期更新民宿台账,并将数据报送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和辖区公安派出所。
第十三条 县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在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的指导下,预防、减少民宿经营纠纷的发生,加强对民宿经营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县民宿行业协会可以组织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开展旅游、消防和食品安全、卫生、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办公室负责牵头民宿的联合审核、联合执法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
(一)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南靖县民宿治安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入住登记管理培训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民宿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二) 县文体旅局负责民宿产业发展的服务、统筹管理培育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开拓市场,组织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三) 县卫健局负责民宿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对民宿经营者生活污水达标的监管,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职责依法实施查处。
(五) 县住建局负责逐步建立健全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制度,指导镇 (园)抓好民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做好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六) 县税务局负责做好民宿的税收管理工作,敦促民宿经营者按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纳税。
(七)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民宿经营者进行登记办照工作,并规范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做好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对接,确保民宿登记信息及时准确。
(八) 各镇(园)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审核、指导、培训、服务、规划、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各镇(园)要设立相应机构,配备人员,负责民宿管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机制。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涉及多部门的,由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它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 不按“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 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 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
(四) 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 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 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八) 不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或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
(九) 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发现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一) 有危害国家安全嫌疑的;
(二) 携带枪械、危险物品或其它违禁物品者的;
(三) 涉嫌吸食毒品的;
(四) 有自杀迹象或死亡的;
(五) 有喧哗、聚赌或者其他妨害公众安宁、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行为,不听劝阻的;
(六) 未携带身份证明文件或拒绝住宿登记而强行要求住宿的;
(七) 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八)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应当告知公安机关事项的。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按照《南靖县旅游民宿星级划分评定细则表》(详见附件4)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一次评审活动,达到星级评定标准的民宿,由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授予南靖县旅游民宿星级标志。
第二十一条 实行民宿星级评定奖励。三星级民宿一次性奖励2万元,四星级民宿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五星级民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南靖县旅游发展基金支出。被评定高星级民宿系由低星级民宿提升的,奖励资金需扣除低星级民宿奖励金额,新评五星级的民宿必须是从低星级中提升的民宿。
第二十二条 获得星级标志的民宿,每年复核一次。对于复核后整改不达标的民宿,将收回已发的星级标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靖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靖政综〔2017〕20号)自行废止。
附件:1.南靖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2.南靖县民宿消防安全相关规定
3.南靖县申办民宿联审审批表
4.南靖县旅游民宿星级划分评定细则表
附件1
南靖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黄镇平(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张清浪(县政府党组成员)
成 员:陈立平(县委办主任)
黄培谋(县政府办主任)
张维浪(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毅斌(县发改局局长)
周文清(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荣溪(县财政局局长)
吴瑞鑫(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赖少文(县住建局局长)
尤炎辉(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文章(县文体旅局局长)
黄强炬(县卫健局局长)
黄俊铿(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黄江峰(县税务局局长)
洪剑平(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肖锦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挂靠在县文体旅局,办公室主任:张文章(兼)。
附件2
南靖县民宿消防安全相关规定
一、土楼建筑外的民宿
(一)按照福建省家庭旅馆消防安全基本条件《全省公安机关开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旅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闽公综〔2010〕525号)节录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家庭旅馆是指以合法拥有的村居民自建住宅的整幢或整跨建筑为基本接待单位,以接待住宿为目的,以个体经营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小型住宿接待设施。
1.建筑结构及耐火等级
家庭旅馆及其所在的主体建筑的结构应为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层数及面积
家庭旅馆所在的主体建筑不应超过6层,且经营使用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平方米、客房数不超过25间或床位数不超过50床。
层数、建筑面积及客房或床位数超过上述标准的,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并办理开业前检查手续。
家庭旅馆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安全疏散设置
家庭旅馆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每层住宿人数不超过25人;
(2)楼梯间应通向上人屋顶平台;
(3)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当设置封闭楼梯间确有困难时,可设置敞开楼梯间,但每层开向公共疏散走道或楼梯间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且能自行关闭。
(4)不得在窗口、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的金属栅栏或其它遮挡物。
4.平面布局及装修
(1)家庭旅馆内不得设置厨房,严禁设置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和美容美发厅;
(2)家庭旅馆内不得使用燃气热水器;
(3)家庭旅馆的零售等辅助用房,应设在首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并应采用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必须开门窗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窗。辅助用房的安全疏散出口应与客房的疏散出口分开设置;
(4)家庭旅馆与同一建筑的相邻住宅单元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隔开,防火墙两侧窗间墙的宽度不应小于2m;
(5)家庭旅馆的通道、楼梯、客房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客房的墙面、地面应采用难燃材料装修。
5.电气防火
(1)照明电气线路应埋墙暗敷,明敷的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布线;
(2)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白炽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6.建筑消防设施
(1)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和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2)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家庭旅馆和经营层数超过三层且仅设一个安全出口的家庭旅馆,应在每间客房和走道等公共部位设置点式独立火灾报警器;
(3)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4)经营层数超过三层且仅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家庭旅馆,客房内每个床位应配置1具自救呼吸器;
(5)家庭旅馆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要求:一是消防软管卷盘的布置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二是消防软管卷盘可与生活给水系统连接;三是消防软管卷盘的栓口直径不应小于20mm,配备的软管内径不应小于19mm,软管长度不应大于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6mm。四是消防软管卷盘的射程不应小于6m。
(6)建筑消防设施应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和操作说明。
7.消防安全管理
(1)家庭旅馆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是确定家庭旅馆业主为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是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是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2)家庭旅馆业主及从业人员应当做好每日的防火巡查工作,禁止旅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宾馆客房。特别要注意对开关、电线、电器的常规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家庭旅馆应当结合场所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4)严格落实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家庭旅馆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要求和检查内容。
(二)推行独立式烟感报警器,在房间及重要部位均需要安装独立式烟感报警器。
二、土楼建筑内的民宿(世遗土楼除外)
1.层数及面积
由于土楼建筑耐火等级较低,木质结构比率较高,设置民宿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层,且经营使用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平方米、客房数不超过25间或床位数不超过50床。
2.安全疏散设置
(1)民宿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不得在窗口、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的金属栅栏或其它遮挡物;
(3)每个客房必须设置应急疏散平面示意图;
3.平面布局及装修
(1)民宿内不得设置厨房,严禁设置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和美容美发厅;
(2)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民宿内,不得使用煤油灯、酒精灯、蜡烛等明火照明工具;
(3)零售等辅助用房,应设在首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辅助用房的安全疏散出口应与客房的疏散出口分开设置;
(4)通道、楼梯、客房顶棚不得采用塑料扣板等易燃材料装修,客房的墙面、地面不得采用软包或易地毯装修。
4.电气防火
(1)照明电气线路应埋墙暗敷,明敷的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布线;
(2)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5.建筑消防设施
(1)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内、楼梯间、疏散走道和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2)应在每间客房和走道等公共部位设置点式独立火灾报警器;
(3)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4)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储藏水池(缸)消防水桶;
(5)每个客房宜根据床位配置简易防毒面具。
6.消防安全管理
(1)民宿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是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是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是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五是在客房内及重要部位要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
(2)业主及从业人员应当做好每日的防火巡查工作,禁止旅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宾馆客房。特别要注意对开关、电线、电器的常规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应当结合场所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4)严格落实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要求和检查内容。
7.如使用土楼三层做客房,必须增加以下条件:
(1)一楼空置不得使用;
(2)三层客房每个房间必须设置简易防毒面具;
(3)三层必须设置相应数量的逃生软梯。
附件3
南靖县申办民宿联审审批表
编号:
| 申请单位 (盖章) | 法人代表 | 从业人员 (人) |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是否提 供正餐 | □是 □否 | |||
| 房屋产权 | □自有 □租赁 | 房屋占 地面积 | 楼层 | |||
| 客用房间数(间) | 客用床位数 (张) | 餐位数 (个) | ||||
| 所在村意见及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所在镇(园)意见及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 土楼管委会意见及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公安部门意见及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 消防部门(第三方机构)意见及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及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住建部门意见及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卫健部门意见及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及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会审结果签字(盖章): 南靖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 月 日 |
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民宿经营者、镇(园)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民宿发展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
2.凭此表格办理相关证照。
附件4
南靖县旅游民宿星级划分评定细则表
申请单位(盖章):
| 序号 | 类 别 | 项目 分值 | 自评 得分 | 检查 得分 |
| 一、基本内容与要求 | 62 | |||
| 1.1 | (一)整体环境 | 20 | ||
| 1.1.1 | 周边生态环境良好,具有浓郁的当地风情 | 3 | ||
| 1.1.2 | 建筑物修缮完好,结构坚固,并与经营环境相协调,有一定特色 | 3 | ||
| 1.1.3 | 庭院绿化面积比例较高,植物与环境配置得当 | 2 | ||
| 1.1.4 | 庭院干净、卫生、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 | 3 | ||
| 1.1.5 | 室内通风良好,空气清新,无异味 | 2 | ||
| 1.1.6 | 饮用水达到国家标准的规定 | 2 | ||
| 1.1.7 | 水体清澈透明,水质优良,且上下水条件齐备通畅 | 1 | ||
| 1.1.8 |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 2 | ||
| 1.1.9 | 字号牌匾文字书写规范、工整、醒目,与所在地民俗、文化、风情融为一体,与所在地环境相协调 | 2 | ||
| 1.2 | (二)安全方便 | 27 | ||
| 1.2.1 | 房屋建筑结构坚固,无安全隐患 | 2 | ||
| 1.2.2 | 所有接待服务设施无安全隐患,并远离地质灾害或低洼河边等危险的地方 | 2 | ||
| 1.2.3 | 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2 | ||
| 1.2.4 | 经营服务场所地面全部进行了硬化、防滑处理 | 2 | ||
| 1.2.5 | 服务人员有安全意识,服务程序、规范有安全内容 | 2 | ||
| 1.2.6 | 消防设施设备与消防措施安全、有效 | 2 | ||
| 1.2.7 | 接待家庭成员无传染性疾病,服务人员有健康证 | 2 | ||
| 1.2.8 | 民宿内照明充足,方便客人夜间活动 | 2 | ||
| 1.2.9 | 有安全、有效的防蟑螂、老鼠、蚊子、苍蝇等的措施 | 3 | ||
| 1.2.10 | 购置的各种食品、饮品、辅料、调料应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 | 2 | ||
| 1.2.11 | 农家自制、当地自产的土特产品必须安全、卫生、环保 | 2 | ||
| 1.2.12 | 有方便游客使用的贵重物品保险箱(柜) | 3 | ||
| 1.2.13 | 向游客公布旅游、公安、医疗等部门的投诉或求助电话 | 1 | ||
| 1.3 | (三)绿色环保 | 15 | ||
| 1.3.1 | 旅游民宿的生产经营符合当地规划和环保要求,能促进当地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 | 3 | ||
| 1.3.2 | 有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达到国家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 2 | ||
| 1.3.3 | 不使用一次性餐具、清洁用品和塑料制品 | 2 | ||
| 1.3.4 | 生活垃圾能收集处理 | 2 | ||
| 1.3.5 | 不以国家野生保护动、植物为食品原料 | 2 | ||
| 1.3.6 | 采用水电、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 2 | ||
| 1.3.7 | 远离噪声污染大的地方 | 2 | ||
| 序号 | 类 别 | 项目 分值 | 自评 得分 | 检查 得分 |
| 二、住宿要求 | 58 | |||
| 2.1 | 客房的装修装饰及主要设施配备具有农家特色或地方风情 | 4 | ||
| 2.2 | 客房面积不少于8㎡ | 2 | ||
| 2.3 | 客房内配有应急照明设备 | 2 | ||
| 2.4 | 客房内有方便客人使用的电源插座 | 2 | ||
| 2.5 | 客房的门、窗等有相应的防盗设施 | 2 | ||
| 2.6 | 客房内应有规范的紧急疏散提示(标志)及防火、防盗说明 | 2 | ||
| 2.7 | 客房内应配备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并具有一定风格 | 4 | ||
| 2.8 | 客房灯光照明充足,有基本照明设施 | 4 | ||
| 2.9 | 客房灯光有一定的舒适度,有夜灯、阅读灯等 | 3 | ||
| 2.10 | 客房均应配有彩色电视机,收看节目频道数量不少于5个 | 3 | ||
| 2.11 | 客房内配有空调设施 | 2 | ||
| 2.12 | 有单独的、水冲式的客用卫生间 | 2 | ||
| 2.13 | 卫生间通风良好,无异味 | 2 | ||
| 2.14 | 卫生间内有洗脸盆、座式或蹲式厕位、淋浴设备 | 4 | ||
| 2.15 | 卫生间配有安全、有效的防滑设施 | 2 | ||
| 2.16 | 卫生间配备拖鞋、洗发水、口杯、卫生纸、洗衣粉或香皂等日用品 | 5 | ||
| 2.17 | 卫生间24小时冷水供应,热水供应能满足游客要求 | 4 | ||
| 2.18 | 设置清洗消毒间 | 1 | ||
| 2.19 | 客房和卫生间每日整理一次,保持其卫生、整洁,记录规范 | 2 | ||
| 2.20 | 床单、枕套、被套等卧具最低达到一客一换的要求 | 2 | ||
| 2.21 | 客房床铺安全、完好,棉絮、床垫等需用合格品 | 2 | ||
| 2.22 | 床上用品需用合格产品,且花色一致,完好无损 | 2 | ||
| 三、餐饮要求 | 27 | |||
| 3.1 | 厨房布局整体合理,并与牲畜饮食设施隔离 | 2 | ||
| 3.2 | 厨房内有换气扇等通风排烟设施 | 2 | ||
| 3.3 | 厨房内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 2 | ||
| 3.4 | 临近灶台的墙面应满贴瓷砖或其它易擦洗的墙面装饰材料 | 2 | ||
| 4.5 | 有冰箱,食品贮存生熟分开 | 2 | ||
| 4.6 | 有专门对客服务的灶台及炊具 | 2 | ||
| 3.7 | 有专用的碗、筷等餐具消毒设备 | 2 | ||
| 3.8 | 厨房及餐厅应有较好的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 2 | ||
| 3.9 | 食品原料时令新鲜、安全无毒 | 2 | ||
| 3.10 | 不向游客推荐和提供稀奇古怪、来历不明的食品 | 1 | ||
| 3.11 | 能提供当地特色菜肴 | 2 | ||
| 3.12 | 能提供当地特色早点 | 2 | ||
| 3.13 | 能提供自制的地方小吃或茶点 | 4 | ||
| 序号 | 类 别 | 项目 分值 | 自评 得分 | 检查 得分 |
| 四、综合(特色)项目要求 | 38 | |||
| 4.1 | (一)综合项目 | 14 | ||
| 4.1.1 | 旅游民宿所在地距离最近景区不超过15公里 | 1 | ||
| 4.1.2 | 能提供交通、游览、购物等信息咨询服务 | 2 | ||
| 4.1.3 | 有国内、国际长途直拨电话 | 1 | ||
| 4.1.4 | 有方便客人洗、晾衣物的设施及场所 | 1 | ||
| 4.1.5 | 有客人专用的洗衣机、电熨斗等设备,或为游客提供洗衣服务 | 2 | ||
| 4.1.6 | 能应客人要求提供导游及讲解服务 | 4 | ||
| 4.1.7 | 能为游客提供租车、停车等服务 | 1 | ||
| 4.1.8 | 旅游民宿所在的村或景区(点)有相应的医务点(所、院),能应游客需要及时出诊 | 2 | ||
| 4.2 | (二)特色项目 | 24 | ||
| 4.2.1 | 农事体验:游客参与性的农事活动参考项目主要包括:插秧、除草、收割、舂米、推磨、施肥、育苗、栽培、踏水车、垂钓、捕捞、养殖、放牧、采摘、挑水、劈柴,摸螺、挖笋等。评分时每项为2分,上限为6分 | 6 | ||
| 4.2.2 | 民俗活动:游客参与性的民俗文化活动的参考项目主要包括:赛大猪、灯会、婚嫁迎娶、地方戏、民间乐器、节庆礼仪、竹编、木雕、石雕、农民画、酿酒、打年糕、做豆腐、腌制小菜、做茶点、野炊等。评分时每项为2分,上限为6分 | 6 | ||
| 4.2.3 | 特色性:下列8个选择项目中,每项给2分,上限为12分 | 12 | ||
| 1.拥有以当地民俗文化为主题的民俗文化旅游项目内容; | 2 | |||
| 2.旅游民宿的设计、装修极具地方特色或具有独特风格; | 2 | |||
| 3.以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能等清洁能源为依托,在绿色环保方面极有特色的民宿; | 2 | |||
| 4.有特殊疗养、休闲功能的民宿; | 2 | |||
| 5.建筑物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民宿经营与景观建设巧妙、完美结合; | 2 | |||
| 6.民宿自产的菜肴、饮料、民间小吃、工艺品独具特色; | 2 | |||
| 7.有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各种标志用的图形文字有双语对照; | 2 | |||
| 8. 餐具、洗漱用品、床上用品等用具富有创意; | 2 | |||
| 五、服务质量要求 | 15 | |||
| 5.1 | 依法经营,明码标价,诚实守信,礼貌待客 | 2 | ||
| 5.2 | 服务人员服装统一、整洁、有特色 | 3 | ||
| 5.3 | 服务人员能用普通话与游客交流和服务 | 2 | ||
| 5.4 | 服务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 4 | ||
| 5.5 | 全天有人在岗,适时、适度提供对客服务,不能缺人、断岗 | 2 | ||
| 5.6 | 能免费提供无线网络服务 | 2 | ||
| 总 计 | 200 | |||
备注:计分说明:1.总分200分,其中:三星级民宿不少于150分,四星级民宿不少于170分,五星级民宿不少于190分。2.五星级民宿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检查的最低分值不少
于190分,二是特色项目4.2.3特色性的8个选择项目中不得少于5项。3.如果项目只有一档分数时,如不完全具备该项目要求,则酌情给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