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根据《福建省司法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的通知》(闽司〔2025〕156号),结合《南靖县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决定对《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的通知》(靖政综〔2022〕103号)进行动态调整,共收回157项行政执法事项(附件1),其中,2项不在指导目录中,155项为原赋权部门要求收回。调整后,形成的《南靖县调整赋予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6版)》(附件2),已经县政府2026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将《南靖县调整赋予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6版)》发给你们,请各镇和县直有关单位以调整后清单为准,依法依规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责。
附件:1.南靖县收回赋予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南靖县调整赋予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6版)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南靖县收回赋予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备注 | |
责任部门 | 第一责任 层级 | |||||
1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2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3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4 | 对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5 | 对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6 | 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7 | 对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8 | 对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9 | 对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10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11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12 |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13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14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不在指导目录中 |
15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16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17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18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19 | 对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20 | 对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21 | 对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22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23 | 对擅自改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24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25 |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26 |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27 | 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28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29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30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31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32 | 对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33 | 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34 | 对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35 | 对建设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36 | 对建设施工单位破路施工未围遮,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37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废水未经处理擅自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38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未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随意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39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车辆未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的处罚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车辆未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40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41 | 对清扫、保洁未按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42 | 对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43 | 对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44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45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46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47 | 对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仍不移交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48 |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59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50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51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52 |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53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54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55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56 | 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筹备组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57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工作职责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58 | 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59 | 对原业主委员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60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61 |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62 | 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63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64 | 对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65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66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每月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67 | 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68 | 对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69 | 对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70 | 对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区) |
|
71 | 对食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的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区) |
|
72 | 对小餐饮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登记证书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区) |
|
73 | 对食品摊贩未佩戴信息登记公示卡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区) |
|
74 | 对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区) |
|
75 | 对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规范佩戴口罩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点、第三点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区) |
|
76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区) |
|
77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区) |
|
78 | 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区) |
|
79 |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区) |
|
80 |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区) |
|
81 |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区) |
|
82 | 对违反有关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区) |
|
83 | 对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有关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区) |
|
84 |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区) |
|
85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工信局(商务局) | 县(市、区) |
|
86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县(市、区) |
|
87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县(市、区) |
|
88 | 对民办学校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县(市、区) |
|
89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90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91 |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92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93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94 | 对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牲畜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95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96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97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98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99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100 | 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101 |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102 | 对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103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不合格,引发农业机械事故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104 | 对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牌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105 | 对自走式农业机械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106 | 对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农业机械的人员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107 | 对拼装或者擅自改装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转让或者继续使用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108 | 对驾驶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109 | 对船舶违章载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110 | 对禁渔期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111 | 对制造、维修、销售、随船携带、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112 | 对渔业船舶无有效船名、船号、船舶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113 | 对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114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县(市、区) |
|
115 | 对非法占用或破坏耕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县(市、区) |
|
116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或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县(市、区) |
|
117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县(市、区) |
|
118 | 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县(市、区) |
|
119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县(市、区) |
|
120 | 对违法进行勘查、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县(市、区) |
|
121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县(市、区) |
|
122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县(市、区) |
|
123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县(市、区) |
|
124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逾期未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县(市、区) |
|
125 |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县(市、区) |
|
126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县(市、区) |
|
127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128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129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130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131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132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133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134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135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136 |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137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138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139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140 | 对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141 |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142 | 对未按照规划指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143 | 对擅自在城镇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源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144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145 | 对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146 | 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擅自开航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147 | 对使用5米以下船舶从事内河经营性载客渡运的处罚 | 《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148 | 对使用载客12人以下渡船从事内河经营性载客渡运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149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 |
|
150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 |
|
151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 |
|
152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 |
|
153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 |
|
154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 |
|
155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 |
|
156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 |
|
157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不在指导目录中 |
附件2
南靖县调整赋予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6版)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备注 | |
责任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对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2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3 |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4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5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6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7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8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9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10 |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11 | 对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12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未封闭施工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13 | 对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14 | 对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没有及时运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市、区) |
|
15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局 | 县(市、区) |
|
16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局 | 县(市、区) |
|
17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18 |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19 | 对直接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污废水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20 | 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化肥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21 | 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22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县(市、区) |
|
23 | 对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县(市、区) |
|
24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县(市、区) |
|
25 |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县(市、区) |
|
26 |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县(市、区) |
|
27 | 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县(市、区) |
|
28 | 对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县(市、区) |
|
29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30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31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的处罚 |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福建省防洪条例》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32 | 对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33 |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34 | 对从事违反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35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以致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36 | 对擅自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37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38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39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40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民宗局 | 县(市、区) |
|
41 | 对宗教活动场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民宗局 | 县(市、区) |
|
42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民宗局 | 县(市、区) |
|
43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民宗局 | 县(市、区) |
|
44 |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传教的处罚 |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民宗局 | 县(市、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