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26年7月22日以闽政地〔2026〕321号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660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老旧小区三期道路(育新路段)及排水设施等附属配套工程。
二、批准用途:城镇村道路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山城镇山城村、溪边村。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山城镇山城村0.6811公顷、溪边村0.5849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村名 |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公顷) |
山城镇山城村 | 水田 | 0.0898 | 280800 | 421200 |
园地 | 0.5913 | 140400 | 210600 | |
青苗补偿费 | 2694元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13304.25元 | |||
山城镇溪边村 | 水田 | 0.1161 | 280800 | 421200 |
水浇地 | 0.0985 | 280800 | 421200 | |
园地 | 0.3210 | 140400 | 210600 | |
农村道路 | 0.0194 | 140400 | 210600 | |
田坎 | 0.0299 | 140400 | 210600 | |
青苗补偿费 | 6438元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7222.5元 | |||
本次征收山城镇山城村、溪边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安置农业人口86人,安置劳动力人口42人。采用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可以得到妥善安排。
山城镇人民政府代表南靖县人民政府,自公告发布后在所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
被征收土地单位、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公告期自2026年8月28日起至十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单位、村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60日内,不服省政府土地征收行政行为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