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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靖政〔2026〕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26年7月22日以闽政地〔2026〕321号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660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老旧小区三期道路(育新路段)及排水设施等附属配套工程。

二、批准用途:城镇村道路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山城镇山城村、溪边村。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山城镇山城村0.6811公顷、溪边村0.5849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村名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公顷)

山城镇山城村

水田

0.0898

280800

421200

园地

0.5913

140400

210600

青苗补偿费

2694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3304.25元

山城镇溪边村

水田

0.1161

280800

421200

水浇地

0.0985

280800

421200

园地

0.3210

140400

210600

农村道路

0.0194

140400

210600

田坎

0.0299

140400

210600

青苗补偿费

6438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7222.5元

本次征收山城镇山城村、溪边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安置农业人口86人,安置劳动力人口42人。采用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可以得到妥善安排。

山城镇人民政府代表南靖县人民政府,自公告发布后在所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

被征收土地单位、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公告期自2026年8月28日起至十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单位、村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60日内,不服省政府土地征收行政行为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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