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南靖县农业农村局 > 综合政务

南靖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南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靖农规文〔2026〕1号

南靖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为切实加强农业农村领域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及时跟踪督导行政处罚案件整改落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筑牢农业农村法治防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靖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农业农村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水平,增强行政相对人的法治意识,有效防范因法律认知欠缺引发的重复违法现象,同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时查处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合法合规、文明高效推进,维护农业农村系统行政执法的公信力与良好社会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案件回访,是指农业农村管理部门针对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对该案件的当事人开展回访核查的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案件回访的主要对象为被依法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

第五条 案件回访总量不得低于本年度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总数的20%。

第六条 案件回访工作须在案件办结后的6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 案件回访可采取以下形式:(一)上门实地回访;(二)组织当事人座谈回访;(三)电话问询回访;(四)其他合法合规的回访形式。

第八条 现场回访工作由办案机构指派执法人员担任回访人员,回访人员不得为办案人员,且回访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九条 开展案件回访时,回访人员应向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办理相关情况,如实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表》,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第十条 回访重点内容包括以下五项:(一)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违规行为;(二)案件办理期间是否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三)执法人员是否存在粗暴执法、不文明执法等情形;(四)执法人员是否有吃拿卡要、收受或索取当事人财物等违纪违法行为;(五)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是否对当事人开展农业农村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回访期间,案件回访人员应当向被回访人普及农业农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升其守法意识。

第十二条 对于被回访人反映的办案机构及执法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问题,回访人员需如实详细记录,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南靖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解读《南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工作制度(试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