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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靖县城区饮用水引水扩容提升工程(一期)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靖政综〔2026〕23号

山城镇、南坑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南靖县城区饮用水引水扩容提升工程(一期)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已经2026年县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靖县城区饮用水引水扩容提升工程(一期)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南靖县城区饮用水引水扩容提升工程(一期)项目需要征收的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地面附着物。

第三条 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被征迁人

1.征收人:南靖县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南靖县自然资源局、南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

4.项目建设单位:南靖县荆江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业主)

5.被征收人为南靖县城区饮用水引水扩容提升工程(一期)项目需要征收的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地面附着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第四条 征迁区域经有权机关批准,以设计单位提供的征地红线为准。征收的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地面附着物等定性和数量,由征收实施单位会同村委会、所有人(使用人)等代表现场共同签字认定,补偿数量经公示无误后确认。征收实施单位及村委会要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征地拆迁资料进行存档立册,经验收后将档案资料移交给项目业主、县征收办存档。

第五条 土地征收

地类界定原则上按南靖县土地利用现状图确定(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可追溯至2009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

(一)集体土地

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山城镇溪边村的征地补偿标准(含村提留款)按地类分为五种:耕地和田坎4.68万元/亩、园地2.85万元/亩、其余农用地2.34万元/亩,建设用地1.638万元/亩,其他地类1.5万元/亩。

2.南坑镇征地补偿标准(含村提留款)按地类分为四种:耕地和田坎3.8万元/亩、园地2.78万元/亩、其余农用地1.9万元/亩,其他地类1.5万元/亩。

3.未尽事宜参照靖政综〔2023〕122号文件执行。

(二)国有土地

1.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执行,或参照本方案第六条及附表2、3、4、5、6、7有关规定计算补偿。

2.出让土地。收回属于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参照《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更新后城镇基准地价的公告》(靖政〔2024〕21号)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地面地价)计算补偿或按地块当时出让的实际成交价补偿。

3.划拨土地。收回属于政府划拨的国有土地,按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和划拨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金额给予补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以原始票据为准,下同)。

(三)土地性质与土地用途认定

对于工业用地、商服(商住、商业)用地以及公共用地,必须持有经过合法程序出让或划拨取得的用地手续,方可认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土地,一律按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补偿。

(四)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对照附表1执行。

(五)工程临时用地

工程临时用地(包括构件预制场、工棚、仓库、取土场、弃土场、施工便道等)按每年2000元/亩租用,租金按签订的租用年限一次性支付(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使用期满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土地原貌或种植条件,经验收合格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本方案的补偿标准执行。有关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用按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土地复垦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预存至专用账户。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建筑物拆迁

(一)被拆迁房屋及其用地权源面积计算认定

1.对于持有合法权源证书的土地、建筑面积(含已被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且缴清应缴的全部税费的)按100%计算为有效面积。

2.超准建但有缴清全部应缴税费的土地和房屋面积按80%计算为有效面积。

3.未批、未缴费和历史形成无证的土地和房屋面积按60%计算为有效面积。

4.被拆迁房屋设有阁楼、梯间的:檐口高度净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面积计算;檐口高度净高不满2.2米的,不作为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附属物给予补偿。

5.对于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征收人发布本项目征迁通告之日止的“两违”建筑,如被拆迁人能在征收实施单位限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房的,可以按照建筑结构的不同类型(框架720元/㎡,砖混660元/㎡,砖木390元/㎡)分别补给材料费,不享受建筑物拆迁所有的奖励和补助,用地按原地类补偿。

6.在县政府发布本项目征迁通告后抢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并强制拆除,阻挠拆除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拆迁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

1.企业、民用住房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标准对照附表2、3、7,结合本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补偿。

2.企业厂房及配套用房对照附表4执行。

(三)拆迁奖励与补助

1.对于企业、民用住房建筑物,被拆迁人若在征收实施单位限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按拆迁房屋的有效面积给予500元/㎡奖励,但如果被拆迁人超过征收实施单位限定的时间签订协议的,奖励标准按照每延迟一天递减50元/㎡计算。若被拆迁人在征收实施单位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腾房的,按拆迁房屋的有效面积给予300元/㎡奖励,但如果被拆迁人超过征收实施单位限定的时间完成搬迁腾房的,奖励标准按照每延迟一天递减50元/㎡计算。

2.对于临时建筑物和简易搭盖的,在征收实施单位限定的时间内能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的,给予50元/㎡奖励,但如果被拆迁人超过征收实施单位限定的时间签订《协议》并完成腾空的,奖励标准按照每延迟一天递减10元/㎡计算。

3.过渡安置补助费、企业停业停产补偿、搬迁补偿、特殊人群补助等按附表5、6执行。

4.凡是被实施强制拆除的,不享受建筑物拆迁所有的奖励和补助。

5.本款1—3项所述的奖励金和补助款,从项目征迁款中列支。

(四)建筑物拆除

建筑物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组织拆除,拆迁费用按建筑物补偿款总额的3%计算(从项目征迁款中列支)。

第七条 安置用地

(一)企业用地

被拆迁的企业需要重置用地发展生产的,由被拆迁企业自行依法依规按照程序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所有税费自行负责。

(二)住宅用地

1.拆迁安置户数认定。拆迁安置实行一户一宗地安置,户名原则上以县政府发布本项目通告之前公安部门登记在本村户口簿的户主为准;如果户籍没有单独建户,但事实已独立分家生活,经核实,以常住人口登记在本村并且持有合法结婚登记证为依据的,可给予分户安置;有多子女的丧偶老人,且子女已成家并在本村独立生活,老人应与子女合住,不再单独安置建房。

2.拆迁安置人口认定。原则上以县政府发布本项目通告之前公安部门登记在本村户口簿内的人口数为准;外村或村外人员寄户、挂户或婚嫁出外村的村民不予计算(但户口未迁出本村,在本村仍享有承包地、履行本村村民同等义务的除外);本村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或士官,可纳入计算对象;已办理《结婚证》,未举行民俗婚礼嫁入居住,但女方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可纳入计算对象;属二女户或单女户,招入男方系外村(指行政村)人并已到本村女方落户的,可纳入计算对象;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的未婚青年可按两人计算;五十周岁以下丧偶的可按两人计算。

3.集中安置用地面积认定。集中安置用地面积分成80㎡、100㎡、120㎡等三种类型,其中:安置户人口3人(含3人)以下的按80㎡进行安置、安置户人口4-5人(含5人)的按不大于100㎡进行安置、安置户人口6人(含6人)以上的按不大于120㎡进行安置。

4.符合安置条件的,可选择集中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①实行集中安置的,安置用地面积(含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按不少于3户1亩进行安排。安置用地的征地、报批相关税费、规划、勘测设计及“五通一平”费用(不含杆线迁移费用),综合按360元/㎡控制,由镇、村负责办理安置建设用地报批办证手续和统筹安排合理支出各种费用。②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的有效面积计算,按360元/㎡直接发给被拆迁户。

5.集中安置用地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的有效面积,实行补差办法,由安置户按360元/㎡交纳安置地建设费用;集中安置用地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的有效面积,多出的有效面积由拆迁人按360元/㎡给予收购补偿。

6.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的有效面积计算,给予360元/㎡收购补偿。

7.安置用地建设时限。由于工程建设需要,原则上实行统迁自建、先拆后建的操作办法。被拆迁人必须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然后由镇、村按本方案规定统一提供安置建设用地,由安置户自行建房。本方案规定的过渡安置补助费,从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算,时限8个月,镇、村必须在时限内提供安置地。

第八条 征迁中涉及电力、通信、广播、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等迁改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与产权单位协商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工程造价以有资质的单位审核为准。当地镇、村给予配合。

第九条 对于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地面附着物等存在产权不明、产权纠纷、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前以音像资料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并委托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办理征收补偿款提存公证,并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公告,实施征收。

第十条 征收中涉及特殊建筑物个案补偿问题,可以用评估办法确定补偿。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信息(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并将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未参与协商的被征收人,视为放弃权利。协商不成的,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单位中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通知被征收方参加,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视为放弃权利。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全过程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一宗评估结果价值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报南靖县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后执行。经评估补偿的项目不享受本方案中涉及的任何奖励、补助。

第十一条 征迁中涉及的土地、建筑物面积测量,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有测绘资质的部门进行测量,所产生的测绘费用从项目征迁款中列支。

第十二条 工作经费按耕地1000元/亩,非耕地600元/亩拨付给征收实施单位,征收任务完成时全部付清。

第十 本方案由南靖县自然资源局、南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表:1.青苗补偿标准

      2.住宅类建筑物分类补偿标准

      3.室内装修档次分级补偿标准

      4.企业厂房和配套用房补偿标准

      5.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6.特殊人群补助标准

      7.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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