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土楼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90号)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和《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核查整改工作的通知》(靖政办〔20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补贴发放工作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列入粮食安全书记省长责任制考核范围,各镇(土楼管委会)及有关单位要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作,抓好工作落实。各镇(土楼管委会)要提前组织村、组做好登记、审核、汇总等工作,确保2026年6月底前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农户,并全部录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以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
二、补贴对象、依据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南靖县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1.农民家庭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承包方户主死亡、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等,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及时变更户主“一卡通”或其他银行账户等信息,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承包方整户消亡的,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之前,由该地块实际种植者享受补贴;村集体收回承包权后,该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但实际拥有耕地承包权或承包权益,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确权后的新增耕地,流转给经营主体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可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未流转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依据。补贴面积核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为基数,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面积。
(三)不补范围。对林地、草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
(四)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由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根据省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和各镇核定汇总上报的享受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全县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
(五)向种粮补贴倾斜。辖区内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基础上,种植粮食30亩以上种粮大户或经营主体的种粮耕地每亩叠加补助最高不超过200元,叠加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当年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下达到县级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叠加补助资金采用当年结余资金或者第二年上级下达资金,具体种粮面积核实确定办法(详见附件2),具体补助标准、方式由县农业农村局与财政局测算据实确定。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
三、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村级逐户登记、村级逐户核实、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测算、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一)县级制定方案。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及时制定年度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联合印发给各镇(土楼管委会)实施。各镇(土楼管委会)要及时按照县级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各村(居)委会开展补贴申报工作。
(二)村级登记。根据省级统一制定的《耕地地力补贴清册》(以下简称《清册》)样式,村(居)委会逐户登记、核实耕地地力补贴每户应补面积、不纳入补贴的面积和“一卡通”帐户(我县统一委托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身份证号码、规模种粮主体面积和再生稻种植面积等信息,并在村级公示栏和基层小微权力群等农户方便知晓的方式公示公开7天;存在异议的,由村(居)委会3天内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5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主干和经办人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将补贴信息上报乡镇。户主身份、账户、耕地面积、规模种粮主体面积和再生稻种植面积、死亡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在村级登记时核实更新,避免因未及时减员、变更、注销等原因,出现补贴资金发放至死亡人员账户的情况。村级登记工作原则上在3月20日前完成。
(三)各镇(土楼管委会)审核。各镇(土楼管委会)要督促村(居)委会及时准确申报、汇总农户和耕地面积等数据,抽核、审核各村(居)委会上报的《清册》内容、规模种粮主体面积和再生稻种植面积等信息,防止出现因审核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出现多发、少发、错发、漏发补贴资金问题。审核通过后,经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盖镇(土楼管委会)公章,上报县农业农村局。乡镇审核原则上要求4月10日前完成。
(四)县级测算。县农业农村局全面确认各镇(土楼管委会)上报的《清册》内容后,汇总形成全县耕地补贴总面积,并按照可补资金量(含当年拨付和上年结转资金),会同县级财政局共同测算每亩补贴标准。
(五)资金拨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通过国库拨付,县财政局收到补贴资金后,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兑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应于6月25日前足额发放到户,上年结转资金要在当年统筹使用完毕。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按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补贴发放手续,并在存款折摘要栏内注明“耕补”字样。
(六)系统录入。县农业农村局于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托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以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填报项目资金等有关情况。2026年开始,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增加“补贴面积”录入。
四、职责分工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由县级负总责,不断完善县乡村三级工作体系,各级明确专人负责补贴发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员会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的真实性负责。
(二)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强化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财政局编制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补贴发放、补贴信息公开等工作,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农户(主体)开展实地核查。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补贴发放相关数据,拨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监管、重点绩效评价,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督促指导代发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兑付补贴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资金管理。严格规范使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债务和欠款。经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允许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代交水稻保险保费中农民承担的部分。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镇(土楼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补贴发放各环节监管。加强信访处理,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镇(土楼管委会)要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应当听取农民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三)健全档案管理。村(居)委员会将公示无异议后的最终材料,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各镇(土楼管委会)留档。各镇(土楼管委会)应加强补贴政策资料的整理建档,并储存好各村(居)核定后的补贴数据电子档以备查询,严禁随意毁损或遗弃。村级组织应建立公示台账,便于日常管理及留样备查。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镇(土楼管委会)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等渠道,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
(五)序时推进工作。各镇(土楼管委会)及有关单位要加快补贴发放进度,于4月10日前汇总上报补贴清册信息,并于6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户(含历年结余补贴资金), 6月30日前全部完成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录入任务。
南靖县农业农村局 南靖县财政局
2026年 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