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田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厦蓉高速丰田互通连接线提升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办法》已经2025年县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蓉高速丰田互通连接线提升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丰田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厦蓉高速丰田互通连接线提升改造项目沿线需要征收的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地面附着物。
第二条 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被征迁人
1.征收人:南靖县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南靖县自然资源局、南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征收实施单位:丰田镇人民政府
4.项目建设单位:南靖县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5.被征收人为厦蓉高速丰田互通连接线提升改造项目沿线需要征收的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地面附着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第三条 征迁区域经有权机关批准,以设计单位提供的征地红线为准。征收的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地面附着物等定性和数量,由征收实施单位会同村委会、所有人(使用人)等代表现场共同签字认定,补偿数量经公示无误后确认。若被征收人对征收面积、数量清单有异议,可以申请一次复核,但被征收人应在收到勘丈成果和清单资料三天内提出,并以复核结果为准。征收实施单位及村委会要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征地拆迁资料进行存档立册,经验收后将档案资料移交给项目业主和县征收办存档。
第四条 土地征收
丰田镇土地性质为国有,属丰田华侨农场所有。
(一)出让土地。征收属于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参照《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更新后城镇基准地价的公告》(靖政〔2024〕21号)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地面地价)计算补偿或按地块当时出让的实际成交价补偿。
(二)划拨土地。征收属于政府划拨的国有土地,按照征收补偿土地的标准和划拨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金额给予补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以原始票据为准,下同)。
(三)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执行,或参照本方案第五条及附表2、3、4、5、7有关规定计算补偿。
(四)涉及丰田华侨农场的其他地类国有土地补偿费,参照《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靖政综〔2023〕122号)标准执行。
注:国有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归丰田华侨农场所得
(五)涉及国有土地上的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参照附件1执行。
(六)工程临时用地(包括构件预制场、工棚、仓库、取土场、弃土场、施工便道等)按每年2000元/亩租用,租金按签订的租用年限一次性支付(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使用期满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土地原貌或种植条件,经验收合格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本方案的补偿标准执行。有关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用按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土地复垦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预存至专用账户,项目建设单位或经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委托代为申请临时用地的施工单位要按照《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建筑物拆迁
(一)被拆迁房屋及其用地权源面积计算认定
1.对于持有合法权源证书的土地、建筑面积(含已被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且缴清应缴的全部税费的)按100%计算为有效面积。
2.超准建但有缴清全部应缴税费的土地和房屋面积按80%计算为有效面积。
3.未批、未缴费和历史形成无证的土地和房屋面积按60%计算为有效面积。
4.被拆迁房屋设有阁楼、梯间的:檐口高度净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面积计算;檐口高度净高不满2.2米的,不作为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附属物给予补偿。
5.对于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县政府发布本项目征迁通告之日止的“两违”建筑,如被拆迁人能在征收实施单位限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房的,可以按照建筑结构的不同类型(框架720元/m²,砖混660元/m²,砖木390元/m²)分别补给材料费,不享受建筑物拆迁所有的奖励和补助。
6.在县政府发布项目征迁通告后抢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并强制拆除,阻扰拆除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二)拆迁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
1.企业、民用住房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标准对照附表2、3、7,结合本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补偿。
2.企业厂房及配套用房对照附表4执行。
(三)拆迁奖励与补助
1.对于企业、民用住房建筑物,被拆迁人若在征收实施单位限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按拆迁房屋的有效面积给予500元/m²奖励,但如果被拆迁人超过征收实施单位限定的时间签订协议的,奖励标准按照每延迟一天递减50元/m²计算。若被拆迁人在征收实施单位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腾房的,按拆迁房屋的有效面积给予300元/m²奖励,但如果被拆迁人超过征收实施单位限定的时间完成搬迁腾房的,奖励标准按照每延迟一天递减50元/m²计算。
2.对于临时建筑物和简易搭盖的,在征收实施单位限定的时间内能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的,给予50元/m²奖励,但如果被拆迁人超过征收实施单位限定的时间签订协议并完成腾空的,奖励标准按照每延迟一天递减10元/m²计算。
3.过渡安置补助费、企业停业停产补偿、搬迁补偿、特殊人群补助等按附表5、6执行。
4.凡是被实施强制拆除的,不享受建筑物拆迁所有的奖励和补助。
5.本款1—3项所述的奖励金和补助款,从项目征迁款中列支。
(四)建筑物拆除
建筑物拆除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组织实施,拆除费用按建筑物补偿款总额的3%计算(从项目征迁款中列支)。
第六条 征迁中涉及电力、通信、广播、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等迁改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与产权单位协商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工程造价以有资质的单位审核为准。属地村做好配合。
第七条 对于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地面附着物等存在产权不明、产权纠纷、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前以音像资料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并委托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南靖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办理征收补偿款提存公证,并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公告,实施征收。
第八条 征收中涉及到特殊建筑物个案补偿问题,可以用评估办法确定补偿。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信息(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并将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未参与协商的被征收人,视为放弃权利。协商不成的,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单位中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通知被征收方参加,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视为放弃权利。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全过程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一宗评估结果价值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报南靖县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后执行。经评估补偿的项目不享受本方案中涉及的任何奖励、补助。
第九条 征迁中涉及的土地、建筑物面积测量,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有测绘资质的部门进行测量,所产生的测绘费用纳入项目征迁总成本。
第十条 工作经费按4000元/亩分期拨付给征收实施单位,征收任务完成时全部付清。
第十一条 本方案由南靖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表:1.青苗补偿标准
2.住宅类建筑物分类补偿标准
3.室内装修档次分级补偿标准
4.企业厂房和配套用房补偿标准
5.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6.特殊人群补助标准
7.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