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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丰田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设施农用地的批复

靖丰政〔2026〕2号

红星村村民委员会:

你报来《设施农用地申请书》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红星村村民委员会使用位于丰田镇红星村的土地作为育种育苗设施用地,该项目用地面积:0.5196公顷,不占用耕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红线,主要用于育种育苗,土地使用年限20年。

二、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10%以内,禁止改建扩建用于商品住宅、私家庄园、别墅,或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非农用途。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不得改变设施农用地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用地规模。

四、原则上同意你们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使用期满后未办理续期备案,需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地面建筑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及时向镇政府提出复垦验收申请。



丰田镇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0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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