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25年12月19日以闽政地〔2025〕1030号文批准使用国有土地1.5789公顷,现将使用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南靖县2025年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工业用地。
三、使用土地位置:丰田华侨农场。
四、被使用土地单位及面积:丰田华侨农场1.5789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村名 |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公顷) |
丰田华侨农场 | 水田 | 1.2235 | 250800 | 376200 |
水浇地 | 0.0034 | 250800 | 376200 | |
旱地 | 0.0732 | 250800 | 376200 | |
田坎 | 0.0009 | 250800 | 376200 | |
园地 | 0.1976 | 125400 | 188100 | |
村庄 | 0.0803 | 87780 | 131670 | |
青苗补偿费 | 39003元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4446元 | |||
本次使用丰田华侨农场国有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被使用土地单位、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使用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公告期自2025年1月21日起至十个工作日。
被使用土地单位、村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60日内,不服省政府土地使用行政行为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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