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25年12月10日以闽政地〔2025〕981号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609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南靖县2025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公路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靖城镇湖林村。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靖城镇湖林村0.609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村名 |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公顷) |
靖城镇湖林村 | 水田 | 0.1346 | 250800 | 376200 |
水浇地 | 0.2032 | 250800 | 376200 | |
园地 | 0.2654 | 125400 | 188100 | |
农村道路 | 0.0058 | 125400 | 188100 | |
青苗补偿费 | 10134元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5971.5元 | |||
本次征收靖城镇湖林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安置农业人口82人,安置劳动力人口56人。采用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两种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可以得到妥善安排。
靖城镇人民政府代表南靖县人民政府,自公告发布后在所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
被征收土地单位、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公告期自2026年1月21日起至十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单位、村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60日内,不服省政府土地征收行政行为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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