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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靖政〔202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25年12月10日以闽政地〔2025〕981号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609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南靖县2025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公路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靖城镇湖林村。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靖城镇湖林村0.609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村名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公顷)

靖城湖林

水田

0.1346

250800

376200

水浇地

0.2032

250800

376200

园地

0.2654

125400

188100

农村道路

0.0058

125400

188100

青苗补偿费

10134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5971.5

本次征收靖城镇湖林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安置农业人口82人,安置劳动力人口56人。采用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两种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可以得到妥善安排。

靖城镇人民政府代表南靖县人民政府,自公告发布后在所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

被征收土地单位、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公告期自2026年1月21日起至十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单位、村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60日内,不服省政府土地征收行政行为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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