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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南靖县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经营许可实施方案的通知

靖应急〔2026〕2号

局各股(室)、中心、大队,各镇(园)、土楼管委会应急办:  

现将《2026年春节期间南靖县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经营许可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靖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年春节期间南靖县烟花爆竹

临时销售点经营许可实施方案

    

根据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南靖县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靖政规〔2026〕1号),为强化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科学构建我县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经营网络,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总原则,严格控制零售网点数量和相邻两个零售网点之间的安全距离,严禁设立在人烟稀少等偏僻地点导致烟花爆竹经营地址与实际办证地址不符,严禁设置“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点,综合考虑各镇行政村数量、人口数量、区域面积、交通情况等因素, 制定南靖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临时零售点)布点规划。

二、 布点规划

各乡镇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统筹规划,原则上将全县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总量控制在115个内(全县统筹规划),山城镇县城环城路外35家,靖城镇8家,丰田镇8家,龙山镇为15家,金山镇15家,和溪镇8家,奎洋镇5家,梅林镇3家,书洋镇5家,船场镇8家,南坑镇5家,全县合计115家。

三、临时销售点申请取证条件

1.临时销售点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春节期间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经营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零售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烟火、易燃易爆和周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5.零售场所不得存在“前店后宅、下店上宅、连片经营”的现象,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6.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规定。

四、临时销售点经营许可流程

申请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需准备以下材料:1.零售许可证申请书;2.营业执照;3.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书;4.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5.销售人员安全知识教育证明。需申请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于2026年1月2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南靖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9号应急局窗口,逾期不再办理。联系人:陈秀莲,联系电话:0596-7818365。

当两个零售申请点间距不足50米时,按以下规则处理:

1.在申请条件完全同等的前提下,去年(2025年)已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原有点位(原点原人)优先保留,新申请不予批准;

2.原有点位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安全条件不达标或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等情形的,取消其优先资格,按布点规划总量及顺位递补规则审批;

3.若两个或两个点以上同属新申请零售点,将组织抽签决定名额归属。

当申请且符合临时销售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销售者申请数不大于布点规划所控制的临时零售点数时,即按审批程序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当申请且符合临时销售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销售者申请数大于布点规划所控制的临时零售点数时,将组织抽签决定名额归属,抽签全程录像,中签者再按烟花爆竹许可程序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和临时点经营时间及方式

春节期间南靖县烟花爆竹允许燃放时间和临时点经营时间一致,为2026年2月11日至2026年3月12日(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二十四)的7:00至22:00(其中腊月二十四,腊月二十九、正月初一、初四、初九、十五为全天候),其他时段严禁燃放和销售。

注:销售烟花爆竹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六、烟花爆竹产品准入种类

烟花爆竹燃放品种选定在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C、D级产品范围内。禁止质量不合格和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无张贴标识码、未纳入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及各类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烟花爆竹产品进入我县市场。

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相关准入与要求

1.按照"统购分销,统一配送"的原则,临时销售点的烟花爆竹由有经营许可资质且取得公安部门《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行配送。

2.为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与市场秩序安全可控,已取得公安部门《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在南靖县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及时到县应急局报备(提供批发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供货厂家名单、运输车辆车牌号等相关资料信息)。

3.南靖县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必须遵守南靖县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通告要求,在禁炮期不得进行烟花爆竹配送等经营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

4.为确保公共安全,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期或因违法违规导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等原因不再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资格的,供应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应对各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及时予以回收。

5.供应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我县组织开展的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八、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

1.经销业户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售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3.不得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4.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载明范围。

5.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将烟花爆竹储存居民住户内。

6.严禁在零售点内及周边使用明火或燃放烟花爆竹。

临时零售点有违反上述事项的,一经发现,依照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撤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将其纳入“黑名单”,按相关规定限制其申办烟花爆竹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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