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南靖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2025年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靖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基本原则………………………………………………5
1.1 编制目的……………………………………………5
1.2 编制依据……………………………………………5
1.3 适用范围……………………………………………5
1.4 工作原则……………………………………………5
1.5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7
1.6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7
1.7 应急预案体系………………………………………9
2 组织体系………………………………………………10
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10
2.2 镇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12
2.3 现场指挥机构………………………………………13
2.4 专家组………………………………………………14
3 运行机制………………………………………………14
3.1 风险防控……………………………………………14
3.2 监测与预警…………………………………………16
3.3 处置与救援…………………………………………20
3.4 恢复与重建…………………………………………29
4 应急保障………………………………………………30
4.1 人力资源……………………………………………30
4.2 财力支持……………………………………………32
4.3 物资装备……………………………………………33
4.4 医疗卫生保障………………………………………33
4.5 交通运输保障………………………………………34
4.6 治安保障……………………………………………34
4.7 人员防护保障………………………………………34
4.8 通讯保障……………………………………………35
4.9 电力保障……………………………………………35
4.10 气象服务保障…………………………………….35
4.11 疏散避难与安置保障…………………………….35
4.12 科技保障………………………………………….36
5 预案管理………………………………………………36
5.1 预案编制……………………………………………36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37
5.3 预案备案……………………………………………38
5.4 预案演练……………………………………………39
5.5 预案评估与修订……………………………………39
5.6 宣传与培训…………………………………………40
5.7 责任与奖惩…………………………………………41
5.8 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41
6 附则……………………………………………………42
1 基本原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全面提高我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推进应急管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县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漳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南靖县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县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我县负责或参与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总体制度安排。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最大程度防控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协调优势和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推动形成大安全、大应急的工作格局。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建立完善县、镇两级组织指挥机制,按照突发事件级别组织防范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筹调度应急资源。发挥属地政府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4)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突发事件。
(5)坚持依法管理、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高应急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5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我县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及潜在风险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建筑施工、燃气管道、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各类突发事件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执行,并在相应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6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应对突发事件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启动,应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涉及面广、敏感复杂的重大突发事件,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并报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
二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启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或涉及面广、敏感复杂的较大突发事件,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必要时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
三级响应由县级专项机构或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决定启动,应对较大突发事件或涉及面广、敏感复杂的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组织指导协调。
四级响应由县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决定启动,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由牵头部门负责人组织指导协调,县级层面派出工作组参与。
具体应急响应分级及其标准在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具体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国家、省、市、县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做相应调整。各镇(园)、土楼管委会响应等级可参照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及其发展趋势,综合研判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1.7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镇(园)、管委会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应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镇(园)、管委会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或基层组织,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本单位或组织面临的风险,编制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
举办大型会展、重大文化体育活动和跨区域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针对实际情况,编制应急预案。
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根据实际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 县级层面组织领导机制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职责主要包括:
(1)研究制定本县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统一领导本县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监督、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3)指挥先期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指挥处置较大突发事件,指导镇级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分析总结本县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5)组织、部署、指导舆论引导和新闻宣传工作;
(6)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县级专项指挥机制
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工作由县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等)或视情设立的县级专项指挥机构负责。
2.1.3 县级专项指挥机构
县级专项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主要牵头部门承担综合工作,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
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报审和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综合工作。
2.1.4 联合应急指挥机构
对需要与相邻县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省、市级未启动响应机制时,我县与相邻县应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1.5 县级工作组
(1)县级启动一级响应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机构或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县级工作组(必要时由县级指挥机构设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在国家、省、市级工作组抵达现场后,县级指挥机构和县级工作组将应急处置指挥权移交国家、省、市级工作组。县级工作组组长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工作组副组长由县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及事发地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2)县级启动二级响应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机构或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县级工作组(必要时由县级指挥机构设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在省、市级工作组抵达现场后,县级指挥机构和县级工作组将应急处置指挥权移交省、市级工作组。县级工作组组长由县委、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工作组副组长由县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及事发地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3)县级启动三级响应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机构或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县级工作组(必要时由县级指挥机构设立),县级工作组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保障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社会秩序、医疗卫生、舆情引导、后勤保障、专家支持、调查评估、善后处置等应急处置工作组。县级工作组组长由县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及事发地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4)县级启动四级响应后,由专项指挥机构或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2.2 镇级(管委会)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镇级政府(管委会)在本级党委(党工委)统一领导下,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应健全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相邻的镇级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村(社区)应当增强组织动员能力,依法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做好本区域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设立由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等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社会秩序、医疗卫生、舆情引导、后勤保障、专家支持、调查评估、善后处置等工作组。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并负责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委和市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并负责重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委和县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并负责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事发地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先期处置或辅助先期处置。
2.4 专家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专项指挥机构应按照突发事件类别及处置救援任务等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党工委和管委会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提高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
3.1 风险防控
(1)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镇党委和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党工委和管委会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2)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镇党委和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党工委和管委会要坚持协同防控原则,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要立即向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报告。
(3)对战略物资储备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核设施、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管道或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干线专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重点科研实验场所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风险管控和防灾抗灾能力;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4)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镇党委和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党工委和管委会在城乡规划上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按照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镇党委和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党工委和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储存运输、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状况、人员分布和流动情况、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食品药品安全、金融异动及其他情报信息等综合监测机制,多渠道收集获取并共享信息,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2.2 预警
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镇党委和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党工委和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应充分发挥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无偿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服务,并充分运用各类发布手段和传播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对照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视情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
(2)发布预警信息。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在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按规定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驻地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养老服务机构等特殊场所,农村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夜间等特殊时段,采取有针对性措施精准传达到位。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三、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等,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加强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的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应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一、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在采取三、四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部门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②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④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或启动应急响应。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研判将要发生,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3 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镇党委和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党工委和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测手段,强化主动获取信息能力,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及时有效获取突发事件信息。
(1)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制度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制度,实现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并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灾情第一时间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严格落实信息报送“1小时内”的标准要求,杜绝信息报送不及时、核报信息调度慢、伤亡数据混乱问题。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影响范围、损失情况(人员伤亡、失联等情况)、事件发展趋势、现场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情况。
(3)对于能够明确判定为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或发生死伤人数一时不明、灾情一时无法核实的突发事件,县专项指挥机构、县政府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应在接报后15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生的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或研判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向上报告。
(4)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同时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2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如实向所在地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或有关部门报告,提出支援需求,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对因本单位引发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社区)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镇(园)、管委会调动所属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事发镇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在现场指挥部还未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现场的各应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事发镇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的协调指挥下,采取果断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5)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的突发事件,县政府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保护我县相关人员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3.3.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下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专项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专项指挥机构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本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上级党委和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各级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行政区域处置能力的,在上一级未启动响应机制时,由相关事发行政区域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根据事发地党委和政府的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提供响应支援或指挥协调工作,逐级提升指挥权。必要时,县委、县政府可报请市委、市政府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
(2)现场指挥。上级党委和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党委和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并且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上级工作组抵达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分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现场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4 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机构应采取(或请求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救治、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及时对易感染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3)组织现场人员、应急专业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尽快了解周边基础设施、居民住房及重要目标物损毁情况等信息;
(4)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优先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安排、调度及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9)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10)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1)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2)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3)指定有关的设施、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14)协调有关企业生产、供应、运输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
(15)组织专业人员对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有关人员提供心理干预服务;
(16)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或请求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根据事态发展,及时采取交通管制等必要措施;
(7)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社会管理或者公共安全、侵犯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交通运输、医疗救援、通信、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专家技术、能源供应、灾害现场信息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下级部门编制相关保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方案管理参照应急预案管理。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社会维稳工作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和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
(2)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最迟要在3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视情举行新闻发布会。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通过新闻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以及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和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3.3.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行政区域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县政府依法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请求。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有关通讯社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的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和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恢复重建
按照市级统筹指导县、乡镇两级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健全灾后恢复与重建机制。应急行动结束后,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上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级党委和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上级党委和政府援助的,由本级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提出请求,按有关规定上报,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3.4.3 调查评估
发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成立突发事件调查组,查明突发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委、县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织,会同事发地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报告。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镇党委和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党工委和管委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抄送上一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1)南靖县综合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县委、县政府加强县综合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县级和镇级政府对驻地综合消防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专项指挥机构、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领域)县级专业应急队伍,承担专业处置与救援职责。
(3)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当地驻军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军地协调联动机制。
(4)有条件的村(社区)可根据需要,单独建立或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作为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
(5)鼓励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等工作。
(6)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有权调用本县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各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7)建立健全应急队伍县际交流合作机制,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跨区域应急能力建设,积极参与跨县级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8)围绕规范有序发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提高公众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水平等方面,支持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联调联战机制,实现应急救援互联互通。
4.2 财力支持
(1)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镇党委和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党工委和管委会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县级所需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资金由县有关部门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根据实际情况和镇党委、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党工委和管委会的请求,县财政和相关县直部门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
(3)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装备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和装备的储备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县发改局(粮储局)、工信局(商务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局、应急局等构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产能储备,制定储备规划和标准,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目录,优化物资品种和储备布局,完善应急物资紧急配送体系;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制定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及时供应。
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4.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和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整合有关医疗卫生资源,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与救治能力。由县工信局(商务局)、卫健局等部门统筹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物资的保障工作。
4.5 交通运输保障
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和铁路等部门,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人员、应急交通工具、应急物资的优先通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突发事件发生后,交通运输、住建、城管和水利等部门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轨道交通、铁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畅通。
4.6 治安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负责治安维护工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必要时,由县委、县政府协调武警和驻地部队参与处置。
突发事件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时,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4.7 人员防护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8 通信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工信局组织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广电网络等单位建立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4.9 电力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工信局牵头联合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靖县供电公司开展电力供应恢复工作,确保在应急状态下供电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保证群众基本用电需求。
4.10 气象服务保障
气象部门定期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测、预报、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4.11 疏散避难与安置保障
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各镇党委、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党工委和管委会应将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指定或建立人口密度与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本地区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避难场所、公园、广场、绿地以及大型体育场馆、学校、闲置厂房、人防工程、旅店等室内设施,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4.12 科技保障
县科技局大力支持相关科研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技术研发投入,逐步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科技水平。
5 预案管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5.1 预案编制
县、镇(园)、土楼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县、镇(园)、土楼管委会总体应急预案分别由县、镇(园)、土楼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县、镇(园)、土楼管委会专项应急预案分别由县、镇(园)、土楼管委会相应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我县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省、市、县政府以及活动筹办机构的整体安排或总体预案制定。县级政府部门应急预案,乡镇级政府、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由有关制定单位组织编制。
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单位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1)县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县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部门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相关预案组织编制。各镇(园)、土楼管委会应当结合本区域实际,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村(社区)在所在地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县、镇(园)、土楼管委会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县、镇(园)、土楼管委会名义印发;县、镇(园)、土楼管委会两级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程序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并报本级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审批印发程序按照县级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基层组织名义印发,审批方式根据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3)县、镇(园)、土楼管委会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5.3 预案备案
(1)镇(园)、土楼管委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2)镇(园)、土楼管委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3)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4)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抄送本地区上一级或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央、省、市和县属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镇(园)、土楼管委会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突发事件牵头部门。
(6)镇(园)、土楼管委会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7)央、省、市属企业南靖分公司、县属企业本部应急预案报相应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处置措施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的,同时抄送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急预案备案受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5.4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多样形式,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若上年度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鼓励应急预案印发前组织开展研究性或检验性演练。应急预案关键环节和重要工作手册、行动预案等应当及时进行演练。
5.5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修订应急预案意见,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更新优化。县政府有关部门,镇(园)、土楼管委会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至少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响应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6 宣传与培训
应急预案公布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织广泛宣传。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各镇(园)、土楼管委会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手机通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5.7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2)公民按照县专项指挥机构、各镇(园)、土楼管委会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8 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组织,每年定期展开,主要分析研究在突发事件联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协调解决联动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日常加强交流合作,互相学习先进经验和技术,切实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援处置能力。
6 附则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县应急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1.突发事件有关县级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2.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3.南靖县县级层面应急响应流程
附件1
突发事件有关县级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编号 | 事件类别 | 有关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
一、自然灾害 | ||
1 | 自然灾害救助 | 县应急局 |
2 | 水旱台风灾害 | 县应急局 |
3 | 地震灾害 | 县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 |
4 | 地质灾害 | 县应急局、自然资源局 |
5 | 森林火灾 | 县应急局、林业局 |
6 | 农业灾害 | 县农业农村局 |
7 |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 县应急局、气象局 |
8 | 气象灾害 | 县气象局 |
9 | 生物灾害 | 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
二、事故灾难 | ||
10 | 生产安全事故 | 县应急局 |
11 |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 县应急局 |
12 |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 县应急局 |
13 |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 县应急局 |
14 |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 县住建局 |
15 | 大面积停电事故 | 县工信局 |
16 |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保护 | 县工信局 |
17 | 城镇燃气事故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8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 县生态环境局 |
19 | 重污染天气 | 县生态环境局 |
20 | 核与辐射事故 | 县生态环境局 |
21 | 通信网络事故 | 县工信局 |
22 | 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交通事故 | 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
23 | 水库大坝安全事故 | 县水利局 |
24 | 铁路交通事故 | 南昌铁路局龙岩车务段、漳州车务段 |
25 | 内河交通事故 | 县交通运输局 |
26 | 烟花爆竹 | 县应急局、公安局 |
27 |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 | 县工信局、公安局 |
28 | 火灾事故 | 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局 |
29 | 特种设备事故 | 县市场监管局 |
30 | 建筑物坍塌事故 | 县住建局 |
31 |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 县公安局 |
三、公共卫生事件 | ||
32 | 传染病疫情 | 县卫健局 |
33 | 职业中毒 | 县卫健局 |
34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县卫健局 |
35 | 动物疫情 | 县农业农村局 |
36 | 食品安全事件 | 县市场监管局 |
37 | 药品(含疫苗)安全事件 | 县市场监管局 |
38 | 生物安全事故 | 县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外办 |
四、社会安全事件 | ||
39 | 突发粮食事件 | 县发改局(粮储局) |
40 | 金融突发事件 | 县地方金融监管办 |
41 | 群体性事件 | 县公安局 |
42 | 恐怖袭击事件 | 县公安局 |
43 | 刑事案件 | 县公安局 |
44 | 涉台突发事件 | 县台办 |
45 | 涉外突发事件 | 县外办 |
46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县委网信办 |
47 | 民族宗教事件 | 县民族宗教局 |
48 | 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 县工信局(商务局)、发改局(粮储局)、市场监管局 |
49 | 突发舆情事件 | 县委宣传部(网信办) |
50 |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 县教育局 |
51 | 医患纠纷事件 | 县卫健局、公安局 |
52 | 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 | 县工信局 |
53 | 旅游突发事件 | 县文体旅局 |
附件2
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编号 | 应急保障措施 | 牵头协调部门 | 支持部门和单位 |
1 | 交通运输保障 | 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 县应急局、气象局、人武部、南靖动车站等 |
2 | 医学救援保障 | 县卫健局 | 县工信局、市场监管局、人武部、武警南靖中队、红十字会等 |
3 | 通信保障 | 县工信局 | 县公安局、人武部、气象局、各通信运营商等 |
4 |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 县发改局(粮储局) | 县消防救援大队、工信局、财政局、应急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人武部、武警南靖中队等 |
5 | 群众生活保障 | 各级政府 | 县工信局(商务局)、发改局(粮储局)、应急局、民政局、住建局、财政局、水利局、卫健局、红十字会等 |
6 | 社会秩序保障 | 县公安局 | 县人武部、武警南靖中队、交通运输局、卫健局、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等 |
7 | 新闻保障 | 县委宣传部 | 县委网信办、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等 |
8 | 专家技术保障 | 突发事件应对 牵头部门 | 县各专业专家库、县科技局、教育局、科研机构等 |
9 | 能源供应保障 | 县工信局 | 县发改局、财政局、人武部、武警南靖中队、国网南靖供电公司等 |
10 | 灾害现场 信息保障 | 县自然资源局、气象局 | 县应急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局、人武部等 |
附件3
南靖县县级层面应急响应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