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政府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29)
2026-04-29 10:05 来源: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

企业名称:福建奇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98383011J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丰田镇桥东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2026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锅炉房正在改造,锅炉没有使用,部分锅炉管道已拆除。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锅炉冷却水池旁有一条塑料管正在往下滴水,水沿着冷却池旁导流沟混合地面积尘通往锅炉房东北方向围墙底部缺口,进而通往外环境,检查时地面残留排放痕迹。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冷却池导流沟内采集水样进行监测,执法人员对检查及采样情况拍照录像取证,你公司经理王某某配合现场检查。2026年2月5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理王某某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经理王某某对现场检查及锅炉房围墙底部缺口的设置情况进行确认。2026年2月6日,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NJHJ020526W003)结果显示,你公司2026年2月5日锅炉冷却水池导流沟内水样的化学需氧量为9mg/L,氨氮为0.06mg/L,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我局于2026年2月5日立案(漳靖环立〔2026〕3号)。我局于2026年2月6日下达了《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漳靖环责改〔2026〕1号)。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5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生产、锅炉房排水及现场采样等情况);

2.2026年2月5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经理王某某对现场检查及锅炉房围墙底部缺口的设置和用途等情况进行确认);

3.2026年2月5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4.2026年2月5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厂区布局等情况);

5.2026年2月6日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NJHJ020526W003)(证明你公司2026年2月5日锅炉冷却水池导流沟内水样的浓度);

6.2026年2月10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经理王某某对2026年2月6日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为NJHJ020526W003进行确认);

7.2026年2月10日福建奇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等材料(证明你公司的环保手续等情况);

8.2026年2月10日福建奇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证明你公司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

本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6年3月2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漳靖环罚告〔2026〕7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上限M=10万元

N法定处罚下限N=2万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1+1+1+1+1+5+1+1+1+3)/10]=1.3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1-2-2+2)/(4×2)]×10%×4=-0.15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2+(10-2)×[(1.3-1)/4]×(1-0.15)=2.51万元,即2.5万元。最终按贰万伍仟元人民币罚款金额裁量。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万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