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政府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1)
2026-04-01 16:49 来源: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

企业名称:福建宝利来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93761159J

地址:南靖县金山镇马公村

法定代表人:徐*耀  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13960135805

2025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南靖县金山镇马公村依法对你公司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污水治理设施有运行,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放污水至污水处理厂。你公司生产废水收集池边上有一西北至东南走向的水泥制生产废水收集沟,该收集沟内有部分生产废水通过沟内的红砖制废水拦截坎的缝隙渗漏至你公司厂区北侧围墙下排水口排入临近厂房的河道内,最终流入龙山溪。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厂区北侧围墙下排水沟出口、污水排放口、水泥制生产废水收集沟内各采集生产废水一瓶。2025年12月24日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NJHJ122025S105)结果显示你公司厂区北侧围墙下排水沟出口所采集的水样氨氮浓度为3.31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14mg/L,水泥制生产废水收集沟内所采集的水样氨氮浓度为2.17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76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的规定值(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100mg/L,氨氮≤15mg/L)。污水排放口所采集的水样氨氮浓度为28.3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18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的规定值(三级标准:化学需氧量≤500mg/L,氨氮未有规定)。

经查实,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及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为此我局2026年1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号:漳靖环立〔2026〕2号),2025年12月20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助理陈*钦、环保管理员吴*河制作询问笔录,2025年12月31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厂长林*制作询问笔录,陈*钦、吴*河、林*已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20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污水渗漏流至厂房外河道及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围墙下排水沟出口及水泥制生产废水收集沟采集水样的相关情况);

2.2025年12月20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污水渗漏流至厂房外河道及及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围墙下排水沟出口及水泥制生产废水收集沟采集水样的相关情况);

3.2025年12月20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所处位置、废水排放走向、采样点位等情况);

4.2025年12月20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助理陈*钦、环保管理员吴*河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污水渗漏流至厂房外河道及及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围墙下排水沟出口及水泥制生产废水收集沟采集水样的相关情况);

5.2025年12月24日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编号NJHJ122025S105)(证明2025年10月20日在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围墙下排水沟出口及水泥制生产废水收集沟采集水样的污染物浓度等情况);

6.2025年12月31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厂长林*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2025年12月20日当天采集水样的污染物浓度等情况);

7.2025年12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环评批复等材料(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本局认为:一、你公司涉嫌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二、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6年2月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漳靖环罚告〔2026〕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漳靖环听告〔2026〕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收到该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2月3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2月3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超过听证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上限M=10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N=100000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1+1+2+1+1+3+2+2+3)/9]=1.388889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2)/(1×2)]×10%=-0.1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100000+(1000000-100000)×[(1.388889-1)/4]×(1-0.1)=17.8750万元,取整后为17.8万元,最终裁量:17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上限M=10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N=100000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1+1+2+1+1+3+1+2)/8]=1.25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2)/(1×2)]×10%=-0.1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100000+(1000000-100000)×[(1.25-1)/4]×(1-0.1)=15.0625万元,取整后为15万元,最终裁量:150000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元)罚款;

2.对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柒万捌仟元(178000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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