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南靖县金豕园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2Y3T1N1Y
地址:漳州市南靖县金山镇荆都村张春底石子湖大湖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187××××7258
2025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2月12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猪存栏大约240头,异位发酵床可运行。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南面大间猪舍东侧外有一条水泥制雨水导流沟,该导流沟上方的猪舍围墙上有多个圆形出水孔,部分生猪养殖废水通过该圆形出水孔从猪舍内流到水泥制雨水导流沟再漫流到该雨水导流沟相邻的土质沟渠,再通过一个约40cm口径的白色塑料管最终流向外环境。在你公司西北侧有一间小间猪舍,内有4头小猪,在该猪舍内发现有清洗猪舍的清洗废水通过该猪舍东北侧墙角围墙处的方形孔洞直接流向外环境。执法人员在前述的约40cm口径的白色塑料管口采集外排的养殖废水1瓶,在前述你公司东北侧墙角围墙处的方形孔洞采集外排的清洗废水1瓶,执法人员对检查情况及采样情况拍照取证,你公司负责人吴某某配合现场检查。2025年12月25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负责人吴某某和污水管理员吴某某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对2025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予以确认。2025年12月22日,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NJHJ121225S100)显示你公司口径均为40cm的白色塑料管管口处水样的化学需氧量为2.58×103mg/L、氨氮为431mg/L、总磷为77.5mg/L,东北侧墙角围墙处方形孔洞水样的化学需氧量为21mg/L、氨氮为1.49mg/L、总磷为1.02mg/L,《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规定的排放标准为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总磷≤8mg/L。我局于2025年12月12日下达了《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漳靖环责改〔2025〕23号)。我局于2025年12月25日立案(漳靖环立〔2025〕23号)。。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2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猪养殖废水外排和现场采样等情况);
2.2025年12月12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猪养殖废水外排及现场采样等情况);
3.2025年12月12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2025年12月12日现场采样点位等情况);
4.2025年12月25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负责人吴某某和污水管理员吴某某对现场检查及采样等情况予以确认);
5.2025年12月12日南靖县金豕园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6.2025年12月12日南靖县金豕园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环评报告表、竣工环保验收等材料节选(证明你公司的环保手续等情况);
7.2025年12月22日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NJHJ121225S100)(证明你公司2025年12月12日现场采集水样的浓度等情况);
8.《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证明你公司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
本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6年2月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漳靖环罚告〔2026〕4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2月9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上限M=100.0000万元
N法定处罚下限N=10.0000万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1+1+1+1+3+1+3+1+3)/9]=1.333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2-2)/(2×2)]×10%×2=-0.2
备注: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最终罚款金额为计算公示得出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2+(10-2)×[(1.333-1)/4]×(1-0.2)=15.9万元
最终裁量人民币壹拾伍万玖仟元整的罚款幅度。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伍万玖仟元整(15.9万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