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漳州市亦丰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87548330X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金山镇河墘村新店街96号
法定代表人:简*华 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135995*****
202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污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放污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东南面靠近车间围墙一侧正在进行生姜清洗切片作业,清洗废水从生产车间东南面墙角下布设的排水口向外排放清洗废水,该股废水沿着车间外雨水沟,自东南方向流向西北方向,最终通过西北面雨水沟外排口排入龙山溪内。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在你公司西北面雨水沟外排口、车间西南侧雨水沟内和污水排放口采样监测。执法人员对检查及采样情况拍照、录像,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配合检查。2025年12月19日,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NJHJ121525W033)显示你公司西北面雨水沟外排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39mg/L,氨氮75.6mg/L,总磷0.82mg/L;车间东南侧雨水沟内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93mg/L,氨氮51.9mg/L,总磷2.78mg/L,上述指标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的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100mg/L,氨氮≤15mg/L,总磷≤0.5 mg/L)。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10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的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500mg/L)。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下达了《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漳靖环责改〔2025〕24号);于2025年12月19日下达了《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漳靖环责改〔2025〕25号)。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立案(漳靖环立〔2025〕24号)。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5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漳州市亦丰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生产废水外排和现场采样等情况);
2.2025年12月15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漳州市亦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废水外排及现场采样等情况);
3.2025年12月15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2025年12月15日漳州市亦丰食品有限公司现场采样点位等情况);
4.2025年12月26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漳州市亦丰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采样及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情况);
5.2025年12月26日漳州市亦丰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漳州市亦丰食品有限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6.2025年12月26日漳州市亦丰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环评报告表、竣工环保验收等材料节选(证明漳州市亦丰食品有限公司的环保手续等情况);
7.2025年12月19日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NJHJ121525W033)(证明漳州市亦丰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12月15日现场采集水样的浓度等情况)。
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证明该公司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
本局认为:一、你公司涉嫌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二、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6年2月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漳靖环罚告〔2026〕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漳靖环听告〔2026〕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收到该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2月9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2月9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超过听证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上限M=100.0000万元
N法定处罚下限N=10.0000万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1+2+1+1+3+1+3+1+3)/9]=1.389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2)/(1×2)]×10%×1=-0.1
备注: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最终罚款金额为计算公示得出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10+(100-10)×[(1.389-1)/4]×(1-0.1)=17.9万元
最终按壹拾柒万玖仟元人民币罚款金额裁量。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上限M=100.0000万元
N法定处罚下限N=10.0000万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1+2+1+1+1+3+1+1)/8]=1.1875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2)/(1×2)]×10%×1=-0.1
备注: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最终罚款金额为计算公示得出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10+(100-10)×[(1.1875-1)/4]×(1-0.1)=13.8万元
最终按壹拾叁万捌仟元人民币罚款金额裁量。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柒万玖仟元整罚款;
二、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元整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