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南靖县卢祠畜牧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0584371684
地址:南靖县金山镇下麻村卢祠
法定代表人:卢** 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18965278078
2025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南靖县金山镇下麻村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2月4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年存栏2000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已完成备案。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生猪养殖,现有生猪存栏1500头。你公司新增建设一套异位发酵床用于养殖废水处理,猪尿液等通过管道收集至异位发酵床配套的猪尿液收集池,环评登记备案手续中要求的配套设施均在运行中。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厂区西北面的树林道路路边发现有一条灰色塑料管道,管道设置有一个红色阀门,管道口直径约20mm,检查时该灰色塑料管道阀门关闭,管口没有液体流出。顺该灰色塑料管道溯源,发现灰色塑料管道另一头连接到你公司场内的一口方型水泥制水池内。该口方型水泥制水池上有一层绿藻,池内的水经溯源排查,为你公司引山泉水到猪舍内供给生猪饮用,经过猪舍内生猪饮用后通过猪舍内收集管道排入2口圆形水泥制水池以及5口养有浮萍的圆形水泥制水池沉淀后,最终汇集到你公司场内的方型水泥制水池。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厂区西北面树林道路边的灰色塑料管处开启布设的红色排水阀,等待约半分钟后,灰色塑料管道口有少量液体流出,液体感观呈透明,微黄色。执法人员对该灰色塑料管道口流出的残留水样采样1瓶进行监测。执法人员对检查,采样过程拍照取证并记录,你公司污水管理员卢**陪同检查。2025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污水管理员卢**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污水管理员卢**对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进行确认。2025年12月12日,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NJHJ120425S098)显示出水口水样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0mg/L,氨氮浓度为1.61mg/L,总磷浓度为4.82mg/L,未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规定的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总磷≤8mg/L)。我局于2025年12月4日下达了《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漳靖环责改〔2025〕22号)。我局于2025年12月24日立案(漳靖环立〔2025〕22号)。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4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情况);
2.2025年12月4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情况);
3.2025年12月4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所处位置等);
4.2025年12月4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污水管理员卢**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等情况);
5.2025年12月4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6.2025年12月4日你公司提供环评报告表、排污登记等材料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等情况);
7.2025年12月12日,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NJHJ120425S098)(证明你公司2025年12月4日废水排放污染物浓度);
8.《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证明你公司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
本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漳靖环罚告〔2026〕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1月22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上限M=10万元
N法定处罚下限N=2万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1+1+3+1+3+1+1+1+3)/9]=1.3333333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2)/(1×2)]×10%×1=-0.1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2+(10-2)×[(1.3333333-1)/4]×(1-0.1)=2.6万元,即2.6万元。最终按贰万陆仟元人民币罚款金额裁量。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万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