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福建奇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98383011J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丰田镇桥东路107号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2026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锅炉房正在改造,锅炉没有使用,部分锅炉管道已拆除。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锅炉冷却水池旁有一条塑料管正在往下滴水,水沿着冷却池旁导流沟混合地面积尘通往锅炉房东北方向围墙底部缺口,进而通往外环境,检查时地面残留排放痕迹。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冷却池导流沟内采集水样进行监测,执法人员对检查及采样情况拍照录像取证,你公司经理王某某配合现场检查。2026年2月5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理王某某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经理王某某对现场检查及锅炉房围墙底部缺口的设置情况进行确认。
2026年2月6日,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NJHJ020526W003)结果显示,你公司2026年2月5日锅炉冷却水池导流沟内水样的化学需氧量为9mg/L,氨氮为0.06mg/L,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2月5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生产、锅炉房排水及现场采样等情况);
2.2026年2月5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经理王某某对现场检查及锅炉房围墙底部缺口的设置和用途等情况进行确认);
3.2026年2月5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4.2026年2月5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厂区布局等情况);
5.2026年2月6日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NJHJ020526W003)(证明你公司2026年2月5日锅炉冷却水池导流沟内水样的浓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立即将锅炉房围墙底部缺口进行封堵。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依法对你公司违反规定设置的排污口进行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公司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