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政府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2025-12-21)
2025-12-21 16:41 来源: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名称:福建宝利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93761159J

地址:南靖县金山镇马公村

联系电话:13960135805

我局于 2025  12  20 日对你公司排污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污水治理设施有运行,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放污水至污水处理厂。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废水收集池边上有一西北至东南走向的水泥制生产废水收集沟,该收集沟内有部分生产废水通过沟内的红砖制废水拦截坎的缝隙渗漏至你公司厂区北侧围墙下排水口排入临近厂房的河道内,最终流入龙山溪。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厂区北侧围墙下排水沟出口、污水排放口、水泥制生产废水收集沟内各采集生产废水一瓶,你公司助理陈*钦配合检查。2025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助理陈*钦、环保管理员吴*河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助理陈*钦、环保管理员吴*河对现场检查及采样等情况进行确认。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20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排水和现场采样等情况);

2.2025年12月20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助理陈*钦、环保管理员吴*河对部分生产废水外排等情况进行确认);

3.2025年12月20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部分生产废水外排及现场采样等情况);

4.2025年12月20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场区布局及部分生产废水排放走向等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配电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 2025  12  21 日起至  2026  1 19 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我局将检视查封的设施、设备封存情况。若你公司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1日

附件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

查封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备注
配电箱/1// 

当事人签名: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见证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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