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亦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简*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证号):91350627587548330X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金山镇河墘村新店街96号
联系电话:1359958****
2025年12月15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污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放污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东南面靠近车间围墙一侧正在进行生姜清洗切片作业,清洗废水从生产车间东南面墙角下布设的排水口向外排放清洗废水,该股废水沿着车间外雨水沟,自东南方向流向西北方向,最终通过西北面雨水沟外排口排入龙山溪内。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在你公司西北面雨水沟外排口、车间西南侧雨水沟内和污水排放口采样监测。执法人员对检查及采样情况拍照、录像,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配合检查。
2025年12月19日,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NJHJ121525W033)显示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10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的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500mg/L)。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12月15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漳州市亦丰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生产废水外排和现场采样等情况);
2.2025年12月15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漳州市亦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废水外排及现场采样等情况);
3.2025年12月15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2025年12月15日漳州市亦丰食品有限公司现场采样点位等情况);
4.2025年12月19日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NJHJ121525W033)(证明漳州市亦丰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12月15日现场采集水样的浓度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以下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整改,我局将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相关规定,提高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改正态度等裁量因子等级加重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