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政府
《南靖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09-30 09:15 来源:南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漳建规〔2025〕3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和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推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民生改善,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南靖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范围及期限

《办法》适用于南靖县,文件有效期三年。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43条,主要包括总则、筹集建设、准入条件、资格轮候、申购配售、退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我县城镇户籍或在我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包括教师、医护人员、公安民辅警、退役军人、台胞青年(群众)、政府认定的引进人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等,应届毕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不受此限,但需提供学信网学历证明及在申请所在地工作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进行申请,其中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人户家庭申请人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2.申请家庭成员在我县范围内无房(含非住宅)或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5平方米。

政府引进人才可按照人才有关规定实施保障,也可按本办法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具体由引进人才自主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二)关于不得申购的情形

申请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在我县有房产(含非住宅)转让行为,至申请之日未满5年的;

2.已享受过本市住房优惠政策(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等各类住房的);

3.已申请或享受本市公租房、直管公房等政策性住房未按规定退出、办理撤销的,或者已入住但未签署退出承诺书的;

4.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关于申请资格轮候

1.申请受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常态化申请受理,由县住建局或授权的运营主体在政府网站发布申请受理公告。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申请人可向我县住建局提交申请,也可通过业务系统自助申请。

2.轮候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轮候实行动态管理。进入轮候库的申请人及家庭(以下简称轮候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轮候:

(1)主动撤销申请的;

(2)住房、户籍、婚姻、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不再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

(3)在所申请地区内,有项目可申购但轮候家庭未提出申购的;

(4)已提出项目申购且有项目房源可选但轮候家庭未选房的;

(5)已完成选房的;

(6)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本条第(2)项规定情形的,轮候家庭应当主动变更登记,经联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县住建局或受委托的相关单位应予以公告并删除轮候信息;属于本条其他规定情形的,上述单位应予以公告并删除轮候信息。

退出轮候后仍需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轮候家庭需在退出轮候之日起满1年方可重新提交申请。

(四)关于配售价格

1.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均价由土地成本、建设成本和运营主体合理利润构成,运营主体合理利润按不超过土地成本和建设成本之和的5%确定。

2.通过收购或转换方式筹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土地划拨成本+建安成本+不超过5%的利润)或新建商品住房近6个月成交均价的70%,具体由运营主体进行市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上级出台配售价格新规定的,另行研究制定。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后按房屋现状再次配售的,配售价格可以在该房屋回购价格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相关税费和不超过5%的利润等因素确定。

(五)关于可申购的户型面积标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收购或转换筹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县住建局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存量商品房或存量政策性住房实际情况等因素,经县政府批准,可适当调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

(六)关于申购流程

1.轮候家庭按运营主体公布的配售方案(包括配售均价及一房一价等内容)要求提出申购。

2.运营主体结合申购情况、定金缴纳情况等确定选房家庭名单及顺序。

3.纳入选房名单的轮候家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选房、确认选房结果、签订合同。

(七)关于售后管理

1.严禁上市交易。房产交易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产备案登记时,应分别在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载明该房屋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类别,限制上市转让。购买家庭应严格遵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让、出租、闲置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2.实施封闭管理。购买家庭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通过购买方式获得其他房产,满5年后确需购买其他房产的,须向运营主体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交付使用年限、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确定,装修不予以补偿。

四、注意事项

1.已取得申购资格的保障对象选房后未确认选房结果或者未签订配售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购,轮候家庭申请资格作废,自资格作废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2.申请家庭以瞒报信息、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在业务系统中予以记载,并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五、关键词诠释

《办法》所称的城镇户籍,是指户籍在城镇地区,城镇地区以统计部门口径为准。

解读机构:南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肖丽敏

联系电话:0596-783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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