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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5-09-05 11:05 来源:南靖县住建局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推进处置存量商品房工作,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模式,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2.制定依据,包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共有产权”购房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漳建规(2025)28号〕

二、支持对象

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8月8日有意在本县县城主城区、高新园区、丰田项目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和个人。

三、房源范围

由县住建局建立房源库并动态更新,在本县县城主城区、高新园区、丰田项目区内开发建设的存量新建商品住房现房,或已批预售、风险可控的期房。

四、实施主体

1.县政府授权南靖县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县城投集团全资二级子公司,以下简称县三达公司),作为实施主体。

2.县三达公司代表县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县三达公司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签订《房票合作协议》。

五、购房政策

1.县政府授权国企筹资1亿元(以房票形式),用于支持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首付款(免息,按政策规定的最低15%首付比例,公积金的最低首付比例20%);购房不贷款的按购房款总价的15%比例执行;每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在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前登记备案的,注销后重新办理登记备案的不享受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六、购房流程

1.购房人在上述房源库内选房。

2.购房人单独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实施主体与购房人同步签订《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购房合同不体现县三达公司出资,所购房产产权100%登记在购房人名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使用房票支付部分购房款的付款方式列明为“现金支付”,购房人按规定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商业或组合贷款。

3.购房人需申请商业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企业协助购房人向相关商业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合同签订手续,同时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贷款银行的第一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县三达公司所承担购房款的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若购房人无需办理商业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县三达公司与购房人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第一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4.县三达公司根据购房合同、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协议和按揭贷款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相应金额的共有产权房票。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县三达公司开具的房票后,在出具的发票上注明缴款人为购房人,将发票交由县三达公司入账。

5.契税、公共专项维修基金应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完成缴交。

七、使用约定

1.购房人按照整套住房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全部承担不动产交易和使用过程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所得税、不动产登记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修缮费、物业费、水电气开户费等)。

2.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承担所购共有产权房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维护责任和义务,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购房人可以随时回购县三达公司所代持共有产权房的份额,可以随时将共有产权房上市交易。回购或上市交易时,购房人应在一次性全额付清县三达公司所承担的共有产权房票资金后(不计利息),方可办理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和不动产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结清实施主体房票资金款项并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后,该套住房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管理。

八、回购期限

购房人应当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内(不计利息)回购甲方的共有产权房份额。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不超过5年),应负担延期的利息。逾期未回购的,县三达公司有权对共有产权房实现抵押权来收回房票本金及利息,其利息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年期以上LPR)计算至实际回购之日止。

九、其他事项

本政策由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十、政策执行起止时间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6年8月8日止。

十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单位:南靖县住建局

联 系 人:张惠龙

联系方式:0596-6033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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