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政府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9-4)
2025-09-04 11:24 来源: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名称:福建万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966100254

地址:南靖县靖城镇靖城村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本机关于 2025年 6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污水防治设施有运行,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斜板沉淀池中发现有一台潜水泵,该潜水泵与软管一头连接,上述软管自沉淀池延伸出后另一头与你公司北侧雨水沟连接。现场检查时该软管未排水,软管出口处有污水排放痕迹,软管中有污水残留,执法人员抬起软管,有污水流出。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在你公司斜板沉淀池、软管出水口采集水样进行监测,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采样情况拍照取证并记录,你公司行政负责人庄某某配合执法检查。2025年6月23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污水管理员王某某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污水管理员王某某对潜水泵的设置和用途等情况进行确认。

2025年6月26日,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NJHJ062325W020)显示斜板沉淀池内化学需氧量为132mg/L,PH为10.0;软管出水口化学需氧量为246mg/L,PH为9.8。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100mg/L,PH6-9)。2025年7月4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行政负责人庄某某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行政负责人庄岳嘉对2025年6月23日现场检查等情况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23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生产、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排水和现场采样等情况);

2.2025年6月23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污水管理员王某某对潜水泵的设置和用途等情况进行确认);

3.2025年6月23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潜水泵、软管的设置及现场采样等情况);

4.2025年6月23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厂区布局及潜水泵位置等);

5.2025年6月26日,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NJHJ062325W020)(证明你公司2025年6月23日废水排放污染物浓度);

6.2025年7月4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行政负责人庄某某对2025年6月23日现场检查及废水排放污染物浓度等情况的确认);

7.2025年7月4日福建万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材料节选(证明你公司的环保手续等情况);

8.2025年7月4日福建万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证明你公司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闽漳靖环罚告〔2025〕2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5年8月1日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本机关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上限M=100.00万元

N法定处罚下限N=10.00万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1+1+1+1+1+3+2+1+3)/9]=1.2777778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2+2/(2×2)]×10%×2=0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10+(100-10)×[(1.2777778-1)/4]×(1+0)=16.2万元

最终裁量人民币壹拾陆万贰仟元整的罚款幅度。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的规定,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陆万贰仟元整的罚款;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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