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 南靖禾发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江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91350627MA339TXT0X
地址/住址: 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和溪镇和溪村柳畲1-5号柳畲铁厂1幢
本机关于 2025 年 6 月 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在你公司中频炉冷却水水池东侧的最后一格池壁边发现有一处溢流口,池中冷却水有外溢后流到你公司厂内雨水沟外排的条件。执法人员对检查情况拍照取证,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某某陪同检查。2025年7月8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后勤张某某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后勤张某某对2025年6月1日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年6月1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该公司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情况);
2. 2025年6月1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该公司所处位置及场区布置等情况);
3. 2025年6月1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中频炉冷却水池溢流口等情况);
4. 2025年7月8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及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等情况);
5. 南靖禾发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6. 南靖禾发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南靖禾发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年回收3万吨硅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竣工验收等材料节选(证明该公司环保手续等情况)。
你公司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靖环罚告〔2025〕2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靖环罚告字〔2025〕23号)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上限M=10.0000万元
N法定处罚下限N=2.0000万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5+1+1+1+3+1+1+1+1)/9]=1.333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2-2-2)/(3×2)]×10%×3=-0.3
备注: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最终罚款金额为计算公示得出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2+(10-2)×[(1.333-1)/4]×(1-0.3)=2.4万元(贰万肆仟元)
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