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南靖县双玉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赖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627694370515R
地址: 南靖县龙山镇金溪村吊景
本机关于2025年5月22日及2025年5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生猪饲养,生猪存栏数约4000头,你公司养殖废水通过沉淀池→沼气池→储液池→曝气池→一体化沼液降解设备→氧化塘生化处理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用于灌溉。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西南侧的氧化塘矮围墙外发现有一个砖砌的集水井(经现场核实,该集水井为氧化塘排放口),集水井内有4根pvc管,其中有1根连通氧化塘,正在排放养殖废水,在该砖砌的集水井底部有一个水泥涵洞,养殖废水可以通过该水泥涵洞外流到距离该集水井西南侧大约20米位置的水泥涵洞出水口后进入龙山溪。2025年5月22日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你公司水泥涵洞出水口、氧化塘内以及生化曝气池内采集水样进行监测,2025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在你公司集水井内PVC管排水口处以及氧化塘内采集水样进行监测,执法人员对上述现场检查及采样过程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并记录,你公司厂长张某某配合检查。
2025年5月26日,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NJHJ052225W016)(编号:NJHJ052325S073)显示你公司2025年5月22日水泥涵洞出水口水样的化学需氧量为467mg/L、氨氮为99.3mg/L、总磷为36.3mg/L,2025年5月23日集水井内PVC管排水口处水样的化学需氧量为632mg/L、氨氮为255mg/L、总磷为185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规定的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总磷≤8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年5月22日及2025年5月23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氧化塘矮围墙外集水井内排水以及现场采样等情况);
2.2025年5月23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所处位置及场区布置等情况);
3.2025年5月22日及2025年5月23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及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现场采集水样等情况);
4.2025年5月23日南靖县双玉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5.2025年5月23日南靖县双玉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登记等材料节选(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等情况);
6.2025年5月26日,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NJHJ052225W016)(编号:NJHJ052325S073)(证明你公司2025年5月22日及2025年5月23日现场采集水样的浓度等情况);
7.2025年5月28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厂长张某某对2025年5月22日及2025年5月23日现场检查及现场采样等情况的确认);
8.《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证明你公司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闽漳靖环罚告〔2025〕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本机关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上限M=10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N=100000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1+1+1+1+1+3+3+2)/8]=1.3125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2-2-2)/(3×2)]×10%×3=-0.3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100000+(1000000-100000)×[(1.3125-1)/4]×(1-0.3)=149000元(壹拾肆万玖仟元)
最终裁量人民币壹拾肆万玖仟元整的罚款幅度。
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肆万玖仟元整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