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对象
年满6周岁(即2019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二、报名条件
(一)具有城区户籍或房产的适龄儿童报名有关事项
县城区小学施教区适龄儿童认定办法:截至2025年7月31日前户口及房产在施教区内。
1.有县城区户籍的户主必须为适龄儿童的直系亲属(父母、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下同)或者已无直系亲属的法定监护人,须提供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首页和适龄儿童户口页,下同)、不动产权证明。
2.没有县城区户籍但有房产的,不动产权证明必须为适龄儿童直系亲属或者已无直系亲属的法定监护人所有,且适龄儿童必须与房产所有人同一户口簿,须提供适龄儿童、直系亲属同册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和不动产权证明。
不动产权证明要求:“不动产权证明”指商品住房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商品住房产权证,或提供以下其一:A购房发票和经备案的购房合同;B贷款抵押合同和购房发票;C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D集体土地所有证;E拆迁安置协议。
在施教区内有实际房产并长期居住且“人户一致”的,但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须提供实际居住的相关佐证材料,再由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实地核实,并报县教育局初幼教股审核。商业性质的公寓、商铺、写字楼、车库、车位均不提供施教区学位。
3.自今年招生方案发布之日(7月10日)起,通过集体户、公共户、租房户、近亲属和亲友投靠户等方式把适龄儿童户籍迁入县城区的,父母系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的,按照父母工作单位所在施教区范围就近申请报名就读(必须提供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在编在岗正式干部职工证明);父母系非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的,视为山城中心小学生源,到山城中心小学申请报名就读。
4.截止日期后迁入户籍或直系亲属购置房产的适龄儿童,根据学校学位及就近入学等情况,按户籍迁入与购置房产时间顺序,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5.推行“长幼随学”服务举措。多子女的家长,根据就近入学和学校学位容量情况,在有剩余学位情况下,可申请到同校报名登记入学。
(二)随迁子女入学条件及报名有关事项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5)的通知》(教基厅函〔2025〕5号)和《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7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更好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对随迁子女和户籍学生实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平等对待,促进随迁子女与本地学生融合成长。根据教育资源总体布局和多年来惯例,指定第三实验小学为接收随迁子女就读学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就读。
随迁子女认定办法:
1.外县户籍适龄儿童:父母在南靖县城区内经商办企业或务工的,须提供居住证(或经商办企业证照、或务工合同)和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
2.本县户籍适龄儿童
第一批次:
父母在南靖县城区内经商办企业或务工三个月及以上(2025年7月往前三个月、含7月,下同)且一年来在县城区经商办企业或进城务工并在所在企业连续缴交三个月及以上社保。
须提供材料:父母在县城区经商办企业的适龄儿童应提供:①户口簿、②经商办企业证照、③父母在县城区缴交三个月以上社保凭证、④租房合同等原件与复印件。
父母在县城区务工的适龄儿童应提供:①户口簿、②父母在县城区务工企业缴交三个月以上社保凭证、③父母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务工合同、④租房合同等原件与复印件。
第二批次:
第一类:父母在县城区内经商办企业或务工三个月及以上且在我县缴交社保的。
第二类:父母在县城区内经商办企业或务工三个月及以上,暂时还未缴交社保的。
须提供材料:父母在县城区经商办企业的适龄儿童应提供:①户口簿、②经商办企业证照、③父母在我县缴交社保凭证、④租房合同等原件与复印件。
父母在县城区务工的适龄儿童应提供:①户口簿、②父母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务工合同、③父母在我县缴交社保凭证、④租房合同等原件与复印件。
3.录取顺序
首先招收施教区内有户籍及房产的适龄儿童,其次再招收外县户籍适龄儿童,然后招收本县进城经商办企业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招收进城经商办企业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顺序如下:
①如招收本县户籍(含房产)和外县户籍适龄儿童后,第一批次报名符合条件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则按其父母在县城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务工并缴交社保时间先后和长短计算进行招录,直至招满计划人数,同时不再进行第二批次录取。
②如招收本县户籍(含房产)和外县户籍适龄儿童及第一批次报名符合条件人数未达到招生计划时,则从第二批次报名适龄儿童中补录至完成招生计划为止,补录顺序为:A如第二批次第一类报名对象超过拟补录数时,则在第一类报名对象中采用摇号方式录取至完成招生计划为止,不考虑第二类报名对象;B如第一类报名对象少于拟补录数时,则继续在第二类报名对象中进行二次补录;如第二类报名数超过二次拟补招数时,则在第二类报名对象中采用摇号方式录取至完成招生计划为止。
(三)优待对象报名有关事项
1.优待对象:符合政策规定的烈士、公安模范子女,因公牺牲及因公伤残(一至四级)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子女,现役军人(含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F类及以上),对南靖县社会事业经济发展作出特殊贡献人士子女,2020年援鄂医务人员子女,符合条件的台胞子女和《漳州市教育局大抓工业 抓大工业七项措施》(漳教综〔2019〕116号)文件明确的工业企业高层次人才子女,以及符合南靖县委、县政府乡村振兴战略、人才引进政策和其他上级明确规定的有关照顾和优抚对象。
2.优待对象适龄儿童认定办法:
(1)烈士、公安英烈子女:须提供烈士证、适龄儿童与其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下同)原件与复印件及有关部门证明。
(2)因公牺牲及伤残(一至四级)的军人、公安干警、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须提供由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开具的因公牺牲及伤残证明,适龄儿童与其关系证明等原件复印件。
(3)现役军人子女:须提供军人证、部队证明(南靖县人武部审核确认)、军人与学生的关系证明(军人结婚证、军人配偶身份证、学生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住房证明等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含入职3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须提供所在单位证明(县消防救援大队审核确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消防员证或聘任合同、适龄儿童与其关系证明等原件与复印件。
(5)高层次人才子女(F类及以上):须提供F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证明 (经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核确认)、适龄儿童与其关系证明等原件与复印件。
(6)台胞子女: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适龄儿童及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的适龄子女,因父母在靖居住或工作,随父母在靖居住:须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南靖有效不动产权证或在南靖的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经商办企业证照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7)2020年援鄂医务人员子女:须提供县卫健局出具的援鄂证明,适龄儿童与其关系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8)对南靖县社会事业经济发展作出特殊贡献人士子女以及符合南靖县委、县政府乡村振兴战略、人才引进政策等人士子女:须提供上级有明确规定的需要照顾和优抚的政策依据,相关部门证明,适龄儿童与其关系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三、招生计划
县实验小学:500人。第二实验小学:450人。
第三实验小学:180人。山城中心小学所在校:225人。
四、报名登记
1.县城区小学施教区适龄儿童和随迁子女报名方法: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学入学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基〔2024〕6号)及我市相关文件精神,我县试行“小学入学一件事”办理。具体路径:第一步:登录闽政通 APP首页--选择底部的“本地”;第二步:若当前身处“本地”,请检查右上角的地区是否为漳州,若身处外地,请先切换成漳州;第三步:下拉找到“一件事一次办”板块,选择入学一件事,进入后选择“南靖县报名入口”进行申请。
具体日程:
(1)发布招生公告:7月20日前:施教区各校根据本招生方案制定本校招生办法并在校门口醒目位置及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学校招生公告。
(2)网上报名登记:8月1日至5日,县城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的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通过“小学入学一件事”进行网上信息登记。
(3)疑难问题现场核验:8月6日,疑难问题未能在网上报名或错过报名时间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携带报名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现场进行核验登记。
(4)报名登记审核:8月8日至10日,各学校对网上报名登记名单进行逐一比对;学校对现场登记名单进行预审汇总后报教育局送有关部门复核。
(5)公布拟录取结果:8月15日,各校在校门口醒目位置并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拟录取新生名单,无异议后将拟录取名单报县教育局备案。
(6)报名注册:8月30日至31日,家长按学校的通知时间到片区学校现场报名注册。
2.优待对象申请方法:2025年8月10日前,由法定监护人持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审核确认后统筹安排入学。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招生方案制定本校的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简章,公示招生咨询电话,指定专人解释招生政策。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前,要将本校招生的对象、范围、条件和计划数等情况如实公告,做好宣传工作。校长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在招生过程中,学校要指定专人做好群众来电来访工作。
(二)严肃招生行为。适龄儿童监护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报名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和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核。报名结束后,招生学校对存在疑问的材料要通过入户、进企业等形式逐一对报名对象的材料进行再次核查;学校核查后的拟招收名单经公示五天无异议后送县教育局备案,由县教育局以适当方式进行复核,无异议后确认为正式招生名单。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将取消其适龄儿童入读县城区学校资格,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申请就读第三实验小学的,监护人还须与学校签订学生不在校外寄托的承诺书。
(三)规范学籍管理。新生注册后,各校必须按省教育厅有关学籍管理文件的规定,先根据招生人数建立新生花名册、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后,方可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按照“一人一号”原则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要以实际在校生数建立学籍,不得出现无学籍或重复建立学籍现象。各校在每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将纸质的新生花名册和上学年学生增加和减少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上报县教育局,经县教育局审核后由县教育局和学校各留一份存档。要加强学籍管理和监控,做好学生信息保密工作,严格按规定做好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确保“人籍一致、籍随人走”。
(四)严格均衡编班。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教基〔2017〕9号)、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等文件关于学校实行均衡编班,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等要求,同时按照班生额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班生数,坚决杜绝出现大班额和超大班额现象。进一步加强小学班级管理工作,促进学校规范办学、科学管理,整体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
(五)做好控辍保学。校长是学校控辍保学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健全完善控辍保学责任制,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做到政策不变、力度不减。重点关注残疾儿童、脱贫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留守儿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群体入学工作,杜绝学生无正当理由长期请假造成事实辍学。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县特教学校要健全完善全县残疾儿童相关台账,制定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办法,负责跟踪并全面掌握残疾儿童入学情况。普通小学要按照施教区范围落实“守土有责”主体责任,建立相应的施教区内适龄残疾儿童台账,协助做好适龄残疾儿童教育安置评估工作,招收具有普通学校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到校随班就读,对不具备普通学校入学条件但符合特教学校入学的要主动联系特教学校招生,对不具备普通学校和特教学校入学的要全力配合特教学校做好“送教上门”工作(要严格控制送教人数和比例),不得歧视或拒收,确保义务教育入学机会均等、公平和“一个都不能少”。要严格控制缓学,确因身体原因需缓学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在秋季开学前1个月内办理,缓学期限为一年。去年缓学的要逐个跟踪入学。
(六)强化招生监管。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教育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5)的通知》精神和本招生方案做好招生,对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尽快给予明确答复并做好解释工作,严防在招生过程中出现舆情问题。县教育局将加强福建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落实情况监管,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核实群众的信访投诉,严肃查处顶风违规招生行为,进一步提升对小学违规招生的治理和防控能力。
县城区外各镇小学要参照本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区域内招生办法,严格落实免试就近入学,不得无故进行跨区域违规招生,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上级政策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生办法未尽事项另行研究解决。
本招生办法解释权归南靖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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