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政府
南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靖县公共租赁住房调换和互换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5-06-30 08:26 来源:南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办法》(闽建〔2024〕18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南靖县公共租赁住房调换和互换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靖县公共租赁住房调换和互换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调换和互换居住行为,方便群众办事,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办法》(闽建〔2024〕1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租房是指位于南靖县范围内,由政府采取新建、改建、购买等方式筹集的公租房。具体为政府七号楼公租房、南环路198号公租房、南环路200号公租房、荆南小区、佳和小区、嘉盛小区、晟发名都商业广场2、3号楼公租房。用于社会团体集中承租、人才定向配租和棚改过渡安置等特定用途的公租房,其调换和互换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调换是指承租家庭申请在本小区调换楼层。互换是指承租家庭之间在这本小区或者不同小区进行互换住房。

第四条  公租房承租家庭,因共同承租人身体原因,不适合居住高楼层或一楼,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在本小区调换楼层。

(一)共同承租人因重大疾病、重大事故导致不能居住高楼层或一楼的。

(二)共同承租人为高龄老人,年龄满70周岁,承租四楼及以上房屋,无法正常上下楼的。

第五条 公租房承租家庭,因承租家庭保障人口发生变化的,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在本小区调换住房。

(一)属于三孩及以上家庭,原承租房源为小套住房的,申请办理家庭成员变更手续,可申请在本小区优先调换大套住房。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因婚姻、生育、与父母合住等原因增加合住人员,可申请办理家庭成员变更手续,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家庭,且居住人员超过3人及以上人员,可申请在本小区优先调换大套住房。

(三)租赁期间,因合住人员减少需要换小套住房的,或合住人数未发生变化但确有困难需要换小套住房的,可申请办理家庭成员变更手续,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家庭,可在本小区申请小套住房。

第六条 租赁期间,因就近就医、就学、就业、现住房不满足居住条件等原因,需要换房到就近保障房源的,在承租人申请换房意向区域有房源的情况下,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换房。

第七条 公租房承租家庭,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在本小区或者不同小区互换住房。

(一)互换双方应为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承租家庭,且均能出具共同承租人一并签名的申请报告,承诺办理互换居住后,3个月内不腾退所承租公租房,并接受本细则及配套文件的约束。

(二)互换双方均需具备正当互换理由且能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并承诺不利用互换居住业务牟取不正当利益。正当理由如下:

1.为方便工作的。

2.为方便子女就学的。

3.为方便照顾家人(限父母、子女或监护人,以下相同)的。

(1)被照顾对象为高龄老年人的,年龄需满70周岁。

(2)被照顾对象为慢性疾病或重大疾病患者的。

4.因慢性疾病或者重大疾病方便就医需要的。

5.因发生重大事故灾害或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互换双方需符合现行南靖县公租房准入条件,并如实申报家庭现在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且无违反国家、省、市、县公租房管理规定、违反合同或书面约定等行为,不存在限制办理互换居住业务的情况。

第八条 申请材料

承租人应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换房申请表,承诺对申报的工作、收入、住房等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租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提供增加人员或减少人员的相关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出生证明、户口簿等;

(三)提供相关就近就医、就学、就业、现住房不满足居住条件等相关材料。

1.因就业原因的材料: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3个月以上企业缴纳医社保证明;

2.因就学原因的材料:教育部门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子女就学相关证明材料;

3.因方便照顾家人原因的材料:提供被照顾对象或照顾对象的身份证明和居住地情况;提供被照顾对象的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被照顾对象或照顾对象身份证明和居住地情况。

4.因就医原因的材料:因患慢性疾病或者重大疾病的需提交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身体状况医学证明。

5.因特殊原因造成行动困难的材料:一二级残疾证明或因发生意外事故重伤的需提交工伤、医疗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及不限于以上材料的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6.因房源不满足居住条件情形的:由承租人提交申请报告及佐证材料,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核原件。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自退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九条  公租房调换流程如下:

(一)意愿登记。意向承租家庭到县住建局下属住房保障与房地产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住房中心)填写公租房调换申请台账,如实填写调换意愿、调换理由,提交佐证材料和授权承诺等相关资料,工作人员进行造册登记。

(二)受理复审。县住房中心自收到初审材料,依据公租房信息系统实时协查房源数据,整理匹配的合适房源。对申报资料行审核确认并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复审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

(三)公示公告。审核合格的在保障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县住房中心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通过书面告知。

(四)房屋调换。公租房调换申请批准通知发出后,申请家庭应在1个月内,办结房屋腾退手续后(涉及水、电、燃气等费用自行结算),再与县住房中心重新签订租赁合同,逾期未办理调换后房屋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套房屋承租资格。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入住手续的,经县住房中心批准后,可酌情延迟办理时间。新签订租赁合同上需备注“已换房”等标识。

第十条  公租房互换流程如下:

(一)意愿登记。意向承租家庭到县住房中心填写公租房互换申请台账,如实填写互换意愿、互换理由,提交佐证材料和授权承诺等相关资料,工作人员进行造册登记。

(二)受理复审。县住房中心自收到初审材料,依据公租房信息系统实时协查房源数据,整理匹配的合适房源。对申报资料行审核确认并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复审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

(三)公示公告。审核合格的在保障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县住房中心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通过书面告知。

(四)双方调换。审核确认通过后,互换双方应在1个月内,先各自前办结房屋腾退手续后(涉及水、电、燃气等费用自行结算),再与县住房中心重新签订租赁合同,逾期未办理互换后房屋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套房屋承租资格。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入住手续的,经县住房中心批准后,可酌情延迟办理时间。新签订租赁合同上需备注“已换房”等标识。

第十一条  办理完调换或互换居住业务,重新签订具有“已换房”标识租赁合同的承租家庭,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办理调换或互换居住业务。

第十二条  发现互换居住双方违反“无偿自愿”原则,存在非法牟利等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违规方公租房承租资格(互换成功时,取消双方承租资格),并列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实物保障。

第十三条  调换或互换居住承租家庭未如实申报或隐瞒、漏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资产等情况,取消此次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取消承租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此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长期,由南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靖县公共租赁住房调换或互换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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