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南靖县冠农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627MA3461MK5F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和溪镇林坂村洋坑组后垅
本机关于 2025年 3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猪存栏约500头。检查时你公司异位发酵床翻抛机抽污水管道损坏无法使用,你公司采用固定塑料管抽取储液池中废水至垫料床中,造成异位发酵床内一半以上垫料浸泡在养殖废水中,发酵床整体无发热感。执法人员对检查情况拍照取证,你公司总经理林*星配合检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1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南靖县冠农畜牧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3月21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南靖县冠农畜牧有限公司异位发酵床现场检查时情况及南靖县冠农畜牧有限公司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3、2025年3月21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明南靖县冠农畜牧有限公司异位发酵床现场检查时情况);
4、2025年3月21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南靖县冠农畜牧有限公司现场位置与环境情况);
5、2025年4月7日南靖县冠农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证明南靖县冠农畜牧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规范标准情况);
6、2025年4月7日南靖县冠农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南靖县冠农畜牧有限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5年 4月15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漳靖环罚告〔 2025 〕16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2025 年 4 月 15 日, 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我局视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上限M=10.00万元
N法定处罚下限N=0.30万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1+1+1+1+1+3)/6]=1.1667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2)/(1×2)]×10%×1=-0.1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0.3+(10-0.3)×[(1.1667-1)/4]×(1-0.1)=0.66万元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行为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