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1日,南靖县人民政府发布《南靖县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靖政综规〔2025〕1号),现将该办法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重要论述,深入挖掘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新时代我县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好我县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为加强我县文化遗产保护,规范本县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一)明确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的定义与范围。文物建筑: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建筑:指经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明确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原则。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原则,通过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等方式,确保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三)明确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各级管理职责。县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县文物建筑保护管理工作;县历史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县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土楼管委会是辖区内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保护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区域内具体的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和保护工作。
(四)明确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一是完善消防设施设备;二是加强安全隐患巡查检查;三是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演练。
(五)明确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方式方法。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必须把文物、历史建筑保护放在第一位,规定了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用途,严禁相关破坏行为。
(六)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财政局将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保护经费纳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低于200万元财政资金,用于文物与历史建筑的应急抢险、线路老化改造、智慧安防建设和消防器材配备等。
四、政策执行起止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构:南靖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南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 高建民 张俊杰
联系电话:0596-7830511 0596-6033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