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 南靖县益众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吴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91350627583123503Q
地址/住址: 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靖城镇尚寨村
本机关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主要进行生猪养殖,现有生猪存栏量约1000头,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建设喷灌资源化利用设施,抽取储液池中一部分养殖废水进行灌溉,另一部分养殖废水通过管道排往人工湿地,检查时发现人工湿地北面围墙底部出现破损,养殖废水随破损处渗漏。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在你公司人工湿地围墙渗漏处进行采样监测,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拍照取证,你公司总经理吴某某全程陪同检查。经查实,你公司涉嫌未及时收集、贮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违法行为,为此我局于2022年1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闽漳靖环立〔2025〕3号),于2025年2月28日对你公司法人代表吴某某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已对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23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南靖县益众畜牧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2、2025年1月23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南靖县益众畜牧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和排污设施相关情况);3、2024年2月28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人代表吴某某进行询问的笔录(证明南靖县益众畜牧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4、南靖县益众畜牧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复印件(证明南靖县益众畜牧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规范标准情况);5、2025年1月24日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编号:NJHJ011425S008(证明南靖县益众畜牧有限公司2025年1月23日废水排放污染物浓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靖环罚告〔2025〕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靖环罚告字〔2025〕12号)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涉嫌未及时收集、贮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上限M=10.00万元
N法定处罚下限N=0.30万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1+1+1+1+3+1)/6]=1.167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2-2)/(2×2)]×10%×2=-0.2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0.3+(10-0.3)×[(1.167-1)/4]×(1-0.2)=0.62万元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及时收集、贮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陆仟贰佰元整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