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政府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7)
2025-04-07 10:34 来源: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名称:漳州美利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6277318701149 

地址: 南靖县丰田镇丰田村   

本机关于2025年1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转办的重点污染源超标督办单,2025年1月8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将在线监控数据传至福建省自动监控管理平台,至2025年1月8日检查当日你公司未完成自动监控设备的自主验收,已超出规定的90日。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取证并记录,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配合现场检查。2025年1月8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对现场检查、自动监测设备超期未验收等情况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年1月8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超出规定的90日未完成自动监控设备的自主验收等情况);

2.2025年1月8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所处位置等情况);

3.2025年1月8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超出规定的90日未完成自动监控设备的自主验收等情况);

4.2025年1月8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及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超期未验收等情况);

5.2025年1月8日漳州美利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6.2025年1月8日漳州美利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环评报告表、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等材料节选(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等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安装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后应当进行调试检测,在联网之日起90日内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完成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的自主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漳靖环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本机关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二)设备超期未验收、验收后未备案或者未重新验收、未重新备案的;……”的规定,就《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上限M=2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N=20000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3+1+2+1+1+1)/6]=1.25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3)/(2×2)]×10%×2=-0.15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20000+(200000-20000)×[(1.25-1)/4]×(1-0.15)=29562.5元(贰万玖仟伍佰陆拾贰元伍角)

最终裁量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的罚款幅度。

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自动监测设备超期未验收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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