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政府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28)
2025-03-28 14:39 来源: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名称:南靖正源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2XT64N9P

地址: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钟古村高坑底

本机关于 2025 2  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猪存栏约400头,异位发酵床可正常运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异位发酵床三面用砖墙围挡,一面用装填垫料的编织袋围挡,该面围挡不具备防渗防漏条件,不符合《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6624-2011)》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过程拍照取证并记录,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陈*新陪同现场检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2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南靖正源畜牧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2月2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南靖正源畜牧有限公司异位发酵床现场检查时情况);

3、2025年2月5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靖正源畜牧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新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南靖正源畜牧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及南靖正源畜牧有限公司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4、2025年2月5日南靖正源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证明南靖正源畜牧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规范标准情况);

5、2025年2月5日南靖正源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南靖正源畜牧有限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6、2025年2月5日调取的《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6624-2011)》(证明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应符合的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5 2 27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漳靖环罚告〔 2025 〕9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2025    2  27 日, 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我局视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上限M=10.00万元

N法定处罚下限N=0.30万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1+1+1+1+3+1)/6]=1.1667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2)/(1×2)]×10%×1=-0.1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0.3+(10-0.3)×[(1.1667-1)/4]×(1-0.1)=0.66万元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